▲遠通電收etc。(圖/遠通電收提供)
記者李姿慧/台北報導
遠通電收建置高速公路ETC,因初期未達契約利用率,遭高公局求償4.2億元,遠通電收不服打官司,一、二審判遠通電收沒違約免賠,不過高院更一審今逆轉改判遠通電收要賠1700萬違約金。對此,遠通電收將研議是否上訴,高公局則認為判賠金額落差太大,也將與律師研究是否上訴。
遠通電收公司1997年與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簽訂「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建置及營運」契約,由於初期ETC使用率未達合約要求,影響後續建置,遭高公局求償4.2億元,遠通不服打官司,一、二審判定沒違約,遠通勝訴可免賠,不過高院更一審今改判遠通要賠1700萬元違約金。
對此,遠通電收表示,遠通尊重法院判決,是否上訴待正式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
高公局則表示,由於尚未收到判決書,且賠償金額與高公局求償4.2億元落差太大,因此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律師研議是否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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