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鎬佑/抄襲還是致敬?關於誤解著作權的二三事

▲版權,著作權。(圖/視覺中國CFP)

▲在數位科技蓬勃的現在,每個人都是創作者,但如何不踩到《著作權法》的誤區,也成為必修課題。(圖/視覺中國CFP)

隨著人們提升尊重創作的意識,關於著作權的議題開始充斥在人們的生活之中,但人們對著作權的基本常識卻普遍有著若干偏誤。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常見的著作權誤區。

買下創作就可任意使用嗎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內容包含因著作完成所生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其中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人自我表彰有關,而著作財產權則指權利人可以換取經濟利益的相關權利。所謂經濟利益,則包含了重製、改作、編輯、出租、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或公開展示等權利。

著作權內含了這麼多權利,也讓人們往往會把這些好處,跟所有權混在一起。在日常生活中,從音樂專輯、畫作、攝影集,人們經常購買許多作品;在買下作品之後,人們也習慣將其任意使用,但事實上確實是如此嗎?答案是否定的。例如把利用方式的質量放大,就可能產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像是在公開場所播放私下購買的CD,任意印製所購買的畫作或攝影集,就分別侵害了著作的公開演出權與重製權。

另外,當出資聘請創作人創作時,是否雇主就可以任意的重製該著作呢?舉例來說,請人幫自己畫一副肖像畫或在家中畫一幅壁畫,出資者是否就可以任意的翻印肖像畫或將壁畫印製成明信片呢?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是以受聘著作的人當作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歸也是由受聘人享有,出資人僅得利用該著作。這意味著,除非有特別約定,出資者僅得利用壁畫本身,而不及於該著作上的其他權利。

我沒有抄襲只是致敬

另外關於著作權紛爭,被控訴抄襲者第一時間經常會抗辯:我沒有抄襲,我只是「致敬」、「二創」等等。事實上,「抄襲」、「致敬」、「二創」,都是人們口語上的用詞,整部《著作權法》並不含有「抄襲」、「致敬」、「二創」等詞。在該法與抄襲最近似的概念,分別是「重製」與「改作」。

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改作則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而言。舉例來說,當A、B兩個著作有一定的相似性時,輿論往往會引起是否抄襲的紛爭。司法實務上的判斷核心,將取決於是否有接觸著作,並從質量及整體觀念上,觀察二者是否有實質近似;一旦符合這兩點,就不具有「原創性」,屬於「抄襲」。

然而更多爭議是發生在「改作」的問題上,因為就原著作改作而成的衍生著作,固然可以當作是獨立著作而受到保護,但是許多「改作」並沒有取得原著作的授權,而逕自予以改作。也就是說,如果創作僅取經自「概念」,不是複製既有推出的成品,當然沒有問題;但如果取用原著作的素材,還是有可能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並不會因為單純侵權人聲稱「致敬」、「二創」而變成沒有侵權。

因此,著作權人為了避免被控侵權,應當要保留其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的相關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的依據。因為保留這些證據,可以證明著作人是否有創作能力、是否有充裕或合理而足以完成該著作的時間及支援人力(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664 號判決意旨參照)。

凡主張合理使用就沒事嗎

除了以「致敬」、「二創」反駁,另外一個抗辯方式就是「合理使用」。但是,關於合理使用不僅在《著作權法》中有具體的規範,法院考量使用是否「合理」,必須審酌「利用目的性質是為了商業目的,還是為了非營利目的」、「著作的性質」、「所利用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的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角度。而這些要件也經常成為版權方衡量是否訴訟的考量,畢竟如果被利用情況並沒有破壞版權方的「利益」,那版權方花費心力去打訴訟的可能性就大為降低。

另外,除了用「標準」決定是否「合理」外,《著作權法》中也有列舉相關規定,標明在某些範圍內,可以做合理使用。如條文中就規定,為了司法程序的必要,可以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的著作;為了教育目的的必要範圍內,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沒有學籍或未經選課的人接收的話,是可以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的著作。

在數位科技與社群蓬勃的現在,每個人都是創作者;除了理解創作本身如何發想,不要踩到《著作權法》的誤區,也成為必修課題。(本文轉載自《法律白話文運動》白目觀點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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