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酒駕示意圖。(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李姓男子有3次酒駕紀錄,他今年3月4日再度酒駕被逮,法院判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但因觸犯法務部酒駕零容忍的政策宣示,遭檢察官裁定不得易科罰金,恐怕必須去坐牢,李男不服提出異議聲明;法官認為,檢察官沒有給李男應有的程序保障,難認適法,因此撤銷執行命令,要檢方另為妥適之處分。
高雄愛河去年底發生BMW酒駕肇事釀1死4傷的案件引發全國關注,法務部責令高檢署對法院判處徒刑6個月以下的案件,從嚴認定酒駕被告能否易科罰金,各地檢署雷厲風行執行,讓5年3犯者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監執行。
李姓男子是在今年3月4日下午2時許喝了酒後在開車上路,因違規被員警攔停,警方發現他身上漂出濃濃酒氣,經施測後,酒測值達0.35毫克,當場將他逮捕送辦。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查出李男在2004年、2016年、2021年間有3件酒駕判刑確定的紀錄,依公共危險罪判他徒刑5月,併科罰金2萬元,得易科罰金。
檢方在收到判決後,認為李男已4犯酒駕(含本案),後3犯在6年內所犯,這次再犯距第3犯時間僅約1年,明顯不知警惕,因此不准李男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要他入監服刑。
李男不服提出異議聲明,指自己第1犯是10年前所犯,其中1次更是情急之下將朋友送醫,而且自己為家中的經濟支柱,須照顧家中懷有身孕的配偶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女兒及1名幼子,若入監服刑家庭將頓失依靠。
法官認為,檢察官僅依照李男過往前科素行,就做不得易科罰金處分的決定,未事先給予他陳述意見的機會,也未審酌李男家庭、教育、經濟狀況等特殊事由後,再予裁量判斷。
法院也兩度函詢檢方處理李男陳述意見的相關後續情形,但都沒收到回覆,認為檢方沒給李男應有程序保障,難認適法,因此撤銷執行命令,另為妥適指揮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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