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分鐘兩地狂轟88槍!學甲槍案共犯2萬交保 高分院打臉發回重裁

▲▼台南學甲槍案,台南市議員謝財旺服務處。(圖/記者林悅翻攝)

▲台南學甲10日凌晨傳出槍案,槍手短短8分鐘在兩地掃射88槍。(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莊智勝/台南報導

台南市議員謝財旺服務處10日凌晨遭人持槍掃射,檢警深入追查,發現槍手短短8分鐘在學甲區2地狂轟88槍,囂張行徑引發社會震驚。警方事後成立專案小組,循線拘提涉案的郭嫌到案,複訊後依槍砲條例、恐嚇罪嫌聲押。台南地院11日晚間裁定2萬元交保、限制住居。檢方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昨(17日)發回地院重新裁定。

台南地院表示,郭嫌坦承有湮滅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否認聲請書所載恐嚇及持有槍枝子彈罪之犯行,並辯稱係於2022年10月24日受他人指使而將機車移動、擦車等語。而依聲請書所載之證據,故足認有人於11月10日凌晨3 時許騎乘涉案機車到達案發現場,朝服務處鐵門開槍後離開,及被告曾有於10月24日在花園夜市旁巷子移動涉案機車及擦拭後搭乘自小客車離開,然卷內並無事證可佐被告於移動車輛時即知悉該車於11月10日凌晨3時許被使用於持槍、彈射擊之交通工具,或可以懷疑其為騎車持槍且開槍之人,故縱使郭嫌未能合理交代請其移動車輛之人,亦難認有聲請意旨所指共同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持有槍枝子彈罪,犯罪嫌疑重大。

惟郭嫌涉犯刑法第165條湮滅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部分,業經坦承犯行,且有監視錄影擷取照片等資料可稽,犯罪嫌疑重大,就此部分尚有共犯未到案,有串證之疑慮,惟此部分事實明確,認得以具保代替羈押,而無羈押之必要。因此裁定新台幣2萬元具保後釋放被告,並予限制住居。

但台南高分院認為,郭男坦承受到綽號「阿樂」的男子指示,於10月24日移動機車、擦車等,認為郭涉犯湮滅證據、且與「阿樂」有串證之虞;但原裁定卻以「此部分事實明確,認得以具保代替羈押,而無羈押之必要」,理由顯有前後矛盾之處;又原裁定認為郭男與阿樂有串證之虞,但卻未具體說明何以命郭2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即足以擔保郭無串證之虞,而無羈押之必要,理由顯有不備之處,因此認為檢方抗告有理,發回地院更為適當處置。

▲市警刑警大隊長林宏昇指出,槍手中途更換車牌,製造「斷點」增加警方查緝難度。(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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