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里長候選人現金賄選案,檢察官向台南地院聲押錢姓里長候選人,台南地院裁定1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定撤銷原裁定發還更審。(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查獲首件里長候選人現金賄選案,扣得十多萬元現金,帶回錢姓候選人、椿腳及20多位選民釐清案情,收賄選民退回賄款4萬多元,檢方將錢姓候選人向法院聲押,台南地院裁定10萬元交保,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駁回,南檢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18日裁定撤銷原裁定,發還更審。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審以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認為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羈押事由,但認為以具保足以代替羈押,被告並無羈押之必要,而准許被告提出新台幣10萬元保證金後釋放,並駁回檢察官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但羈押之目的是在保證刑事追訴、審判、執行程序不會受到干擾,因而透過羈押程序避免被告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或湮滅證據,如果命被告提出保證金足可避免被告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或湮滅證據,自不用羈押被告,然若具保手段並不能防止被告勾串共犯或證人,應認為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
此外,是否羈押被告,應注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該比例原則應具體審酌被告犯行侵害法益的嚴重性、被告的犯案情節、檢察官的偵查進度、是否沒有其他替代羈押的方法,及對於被告人身自由、名譽的傷害最小必要性等情綜合審酌,本案被告涉犯投票行賄罪,有眾多樁腳、選民指證在卷,並有相關通訊察譯文、扣筆記資料、選民名冊在卷可參,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本罪法定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之重罪,侵害選舉公正性的國家法益甚為重大,且本案被告身為候選人,涉嫌行賄的民眾,經檢察官初步傳喚到案過濾的至少即有10餘位,可見被告居於犯罪主要地位,且犯罪情節非輕,又被告在偵查中矢口否認犯罪,明顯與其他共犯或證人所述相左,於法院羈押審查庭雖陳稱要認罪,但卻同時辯稱:「我自己拿的我知道,但是其他人要幫我付的我不知道」,明顯避重就輕。
此外,依據檢察官所主張,在被告住處查獲被告紀錄的選民名冊,其內名單洋洋灑灑就有上百位,檢察宮初步清查較為明確、被告行賄的選民中也還有部分選民尚未到案,依此如在偵查初期即容任被告交保在外,被告前往勾串證人或共犯或湮滅檢察官礙於人力尚未查獲的證據,即甚有可能。
二審法官認說,原審認為被告提出具保金10萬元即無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具保足以代替羈押,認為被告並無羈押之必要,而駁回檢察官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即有斟酌之地。檢察官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審裁定為有理由,原審裁定即應撤銷,另為兼衡被告之審級利益,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處置。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蔡佰達於2022年10月間接獲台南市警玉井分局及台南市調查處檢舉某區錢姓里長候選人透過樁腳行賄之情資,經掌握具體事證後,由檢察官於15日上午6時指揮警方持搜索票前往錢姓候選人住處執行搜索,扣得現金新台幣10餘萬元等物,並拘提里長候選人及其洪姓樁腳1人,另傳喚沈姓樁腳1人及20多位選民以釐清案情,而收賄之選民繳回賄款約4萬餘元。
檢警調查出,錢姓里長候選人於2022年10月至11月間,親自或透過洪姓樁腳,以每票現金2000元,行賄其選區內具有選舉權之選民,企圖以此影響選舉之結果,檢察官訊問後認錢姓里長候選人及洪姓樁腳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之罪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於11月16日凌晨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被裁定10萬元交保,另沈姓樁腳及選民1人各諭知交保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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