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劉心語用「最美魚販」頭銜!AV導演圤智雨求償30萬 法院判決出爐

▲▼藝人劉心語被po交往文。(圖/記者唐詠絮攝)

▲AV導演圤智雨控劉心語用「最美魚販」頭銜,怒告求償。(資料圖/記者唐詠絮攝)

記者劉人豪/台北報導

女星劉心語和圤智雨(本名郭震宇)2018年8月簽下經紀約,雙方鬧翻後解約,劉心語同意自2020年12月30日起不得再使用「最美魚販」、「阿澎」等藝名與頭銜。圤智雨控劉心語在2022年記者會的採訪通知,文中仍用「最美魚販」,提告求償30萬。台北地院認為該通知是經紀公司所發,並非劉心語通知媒體採訪,判決駁回其訴訟。可上訴。

圤智雨指出,他跟劉心語於2018年7月間簽訂經紀契約書,後因雙方已無信賴關係,經高等法院達成調解,雙方經紀契約自2019年2月起終止,劉心語同意自2020年12月30日起不得再使用「最美魚販」、「阿澎」等藝名與頭銜,如有違反者,願再給付懲罰性違約金30萬元。

圤智雨認為,劉心語無視調解內容,於2022年1月23日對媒體記者發布採訪通知,通知各媒體的記者會文中仍敘述「有最美魚販封號的超級網紅劉心語進軍歌壇」等語,違反調解筆錄第7條約定,於是提起訴訟,求償30萬元。

劉心語表示,採訪通知文宣並非她所撰文發布,並未違反調解筆錄第3條「不得再使用最美魚販、阿澎等藝名及頭銜」的約定。且調解筆錄並未明文約定違反之法律效果,假使違反也無法產生調解筆錄第7條3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的請求權。

法院審酌,採訪通知是由經紀公司發出,媒體聯絡人也不是劉心語,另外調解筆錄第5、7條有約定懲罰性違約金,而第3、4條並未明文約定違反時的法律效果,如果劉心語有違反第3條不得再使用「最美魚販」、「阿澎」,也不能根據調解筆錄第7條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另外,圤智雨未提出證據證明劉心語有違反調解筆錄第7條之情事,所以圤智雨請求劉心語給付30萬元應屬無據,判決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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