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飾店女店長A了180餘萬 不還錢緩刑遭撤銷恐入監

▲▼法律,法官,法庭,判決。(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服飾店店長業務侵佔不還錢,緩刑遭撤銷。(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蘇姓女子在某服飾店擔任店長,她趁職務之便,涉嫌侵占店裡的服飾、零用金和員工薪資達180餘萬,離職後老闆發現提告,法院審理後依業務侵占罪判處她徒刑2年,緩刑5年,但她必須分期償還180餘萬,沒想到蘇女到今年1月就不付且避不見面,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獲得法院裁准,蘇女恐將面臨牢獄之災。

判決指出,蘇女是在2006年4月到2007年11月擔任服飾店店長,負責管理店內進貨、出貨及員工薪資發放,但她竟利用職務之便,不但將店內服飾偷偷拿去變賣,還把店內的零用金和員工薪水扣下,後來她離職後,老闆清點店內庫存,發現庫存至少短少了180 萬餘元。

老闆報警、提告,蘇女辯稱拿那麼多,大約只拿了約10萬元,但老闆出示蘇女的自白書,內容她坦承侵占公司零用金、貨品銷貨所得共約90萬元,當場打臉蘇女。

法院審理時,蘇女終於坦承犯行,並與老闆達成調解,願意分87期、每期2萬元來賠償損失,法官審酌蘇女沒有前科,也有悔意並達成和解,因此依業務侵占罪判處她徒刑2年,緩刑5年。

不料,蘇女從2020年7月開始還錢,還了18期後,今年1月開始不再還錢,人也避不見面,檢察官認為她故意不還,因此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判決,法院審理後認為蘇女違反情節重大,因此裁准緩刑的判決,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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