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里長候選人現金賄選案,檢察官向台南地院聲押錢姓里長候選人,台南地院裁定1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抗告成功發還,台南地院改裁20萬元交保。(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查獲首件里長候選人現金賄選案,查扣10多萬元現金,帶回錢姓候選人、椿腳及20多位選民,收賄選民退回賄款4萬多元,檢方將錢姓候選人聲押,被台南地院裁定10萬元交保。南檢不服抗告成功發還地院重新裁定,台南地院22日還是駁回羈押聲請,但交保金額提高到20萬元。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指出,錢姓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諭知准以新台幣20萬元交保,且被告就本案不得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行為,檢察官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駁回。法官認為,審酌本案相關案情之偵辦進度、檢察官所掌握之事證、被告供述其所參與之犯行及其權益之保障等各節,認得以具保等方式替代羈押,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因此裁定以20萬元交保。
據了解,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蔡佰達於2022年10月間接獲台南市玉井分局及台南市調查處檢舉某區錢姓里長候選人透過樁腳行賄之情資,經掌握具體事證後,專案團隊11月15日上午持搜索票前往錢姓候選人住處執行搜索,扣得現金新台幣10餘萬元等物,並拘提里長候選人及其洪姓樁腳1人,另傳喚沈姓樁腳1人及20多位選民以釐清案情,而收賄之選民繳回賄款約4萬餘元。
檢警調查出,錢姓里長候選人於2022年10月至11月間,親自或透過洪姓樁腳,以每票現金2000元,行賄其選區內具有選舉權之選民,企圖以此影響選舉之結果,檢察官訊問後認錢姓里長候選人及洪姓樁腳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之罪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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