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29歲林筱路今年6月21日3度無照酒駕搭載黃姓閨蜜,行經淡水區民族路口時,無視前方路障,高速撞死54歲方姓交管工人,法院審理時,她坦承犯行,並自認符合自首要件,士林地院今(23日)一審宣判,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而致人於死罪處7年6月徒刑。判決理由指出,林女肇事後遭工人包圍且鄰近派出所,根本「無所遁形」與「真心悔悟」減刑要件不符。
判決指出,林女主觀上僅有酒後駕車故意,並無致其他用路人死亡故意,然而對於行為可能導致其他用路人傷亡的加重結果,客觀上有預見可能,加上林女2014年9月、同年11月4日,2度酒駕遭判5月徒刑,2015年5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判決確定10年內又酒駕導致1死,依法加重其刑2分之1。
至於林女無照駕駛應加重其刑情形,法官指出,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規定,將原本分別處罰的「不能安全駕駛」與「過失致死」結合為一罪,實質上已將不能安全駕車加重其刑,而立法上又未將「不能安全駕車」的加重條件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內刪除,若再予以加重,無異是重複加重,導致過度處罰。
▲29歲林筱路10年內3度無照酒駕,撞死無辜方姓交管工人 。(合成圖/資料照)
林筱路自認符合自首,但法官指出,刑法第62條原規定自首者「減輕其刑」,指無差別一律減刑,2005年修正為「得減輕其刑」,可視個案情況決定是否減刑 ,而勘驗案發監視器影片發現,林女撞擊方姓工人後,行駛路線前方、左右均擺放多個交通錐限制駛離路線,最後林女煞停位置更有大型工程車停放在前阻擋,遭擋住的林女則倒車駛回撞擊地點,現場至少有6、7名施工人員圍繞她的車旁指引。
況且,林女在肇事現場,有眾多監視器,數名施工人員發現並包圍,肇事地點又正好位在派出所前方,其犯行無所遁形,當時顯無理由貿然離開現場或掩飾、逃避犯行餘地存在,縱使案發留在現場自承肇事,也是出自於時勢所逼,不得不然而為,給鼓勵真心悔悟者可得減刑立法有所不符,因此不予減刑。
▼林筱路3度無照酒駕導致方姓工人無辜遭撞死。(圖/目擊工人提供)
合議庭審酌林女曾2度酒駕,明知酒精成分對人意識、控制能力有不良影響,將導致對周遭事務辨識及反應能力降低,對往來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均具有高度危險性,且應知社會大眾對酒駕行為深惡痛絕,而政府近年也採取零容忍加重刑罰手段,竟仍不知自制,10年內再度喝酒無照肇事,酒測值達0.77毫克,車速達80公里,超出法律容許範圍甚多,釀被害人家屬承受驟失至親極大悲痛,也將一般社會大眾交通行路安全視為無物,考量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與賠償,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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