壯圍鄉代候選人+樁腳、頭城鎮長候選人樁腳 現金賄選被起訴

▲宜蘭地檢署起訴涉賄選的林姓頭城鎮長候選人的劉黃姓樁,及壯圍張姓鄉代候選人及其藍姓樁腳等3人。(圖/記者游芳男攝)

▲宜蘭地檢署起訴涉賄選的林姓頭城鎮長候選人的劉黃姓樁腳,及壯圍張姓鄉代候選人及其藍姓樁腳等3人。(圖/記者游芳男攝)

記者游芳男/宜蘭報導

宜蘭林姓頭城鎮長候選人的劉黃姓樁腳、壯圍第2選區張姓鄉代候選人及其藍姓樁腳,日前被查獲現金買票,宜蘭地檢署今(23)日偵查終結,以涉犯《選罷法》,將3人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頭城林姓鎮長候選人之劉黃姓樁腳,為使林姓鎮長候選人順利當選,在頭城鎮新建里一帶,按照每戶有投票權人之人數,交付每票1000元之現金予選民進行現金買票。檢警14日在劉黃姓樁腳住處當場查扣現金7萬5100元,並通知劉黃姓樁腳及選民3人到案。

劉黃姓樁腳涉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嫌,但因已年滿80歲,且於偵查中已自白犯行,檢察官依刑法第18條第3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

另一案,是壯圍鄉張姓鄉代候選人為能順利當選,指示藍姓樁腳按照每戶有投票權人之人數交付現金予選民進行現金買票。張、藍倆人均涉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嫌,藍姓樁腳另涉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嫌。因張、藍倆人於偵查中已自白犯行,檢察官依《選罷法》第99條第5項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另扣案之現金1萬元,為犯罪所用之賄賂,併請法院依法宣告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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