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大S家用25年!2男挖礦「偷電215萬度」 判還台電1405萬

▲▼比特幣,筆電,虛擬貨幣,加密貨幣,挖礦。(圖/免費圖庫pexels)

▲台中林、洪姓男子為了用比特基挖礦,8個月來對台電竊電215萬8544度電,共要賠台電1405餘萬。(示意圖/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台中林、洪姓男子合作經營比特幣礦場,用24h運轉的挖礦機賺取比特幣,卻為了節省電費,蓄意破壞電表,於8個月間竊電215萬8544度電,被台電發現後告上法院。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林、洪犯行屬實,以臨時電費每度6.512元計算,判2人應連帶賠償台電1405萬6438元。

判決指出,林、洪姓男子於2019年4月時,在台中租屋放置挖礦機及相關電腦設備,以「挖礦」取得比特幣。後來2人發現挖礦機要運轉24小時電費昂貴,為了減少花費,於同年7月24日拿老虎鉗破壞2台電表,導致電表計量失準,以此竊取電能。

台電察覺有異,於2020年3月30日會同警方查獲2人違法行為,台電計算,2人到稽查為止共250日,每日竊取電能8736度,扣除已繳的3萬多度電費,共竊215萬8544度電。

全案審理時,林男兩手一攤表示沒錢付高額賠償,之後會再想辦法和解,洪男則未出庭。

法官審理後,認為2人犯行屬實,2人竊取的2百餘萬度電能,應以每度4.07元乘以1.6倍計算,也就是以臨時電價每度6.512元計算,判林、洪2人應連帶賠償台電電費共1405萬6438元。

根據台電推估,夏季每戶人家平均月用電約433度電,林、洪在8個月內竊取的電量,已經可讓10戶人家用41年,以大S家夏日1個月用電約7000度計算,也可以用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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