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檢署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地檢署指揮調警等單位再查獲4件賄選案,其中枋山鄉某鄉長候選人以每票3000元賄選,並聲押禁見屏東縣第2選區縣議員候選人的友人及一村長候選人獲准,擴大偵辦中。
屏東地檢署接獲情資指出,竹田鄉黃姓村長候選人涉嫌買票,立即指派主任檢察官廖偉程與檢察官吳文書共同偵辦,經指揮潮州警分局蒐證後,於11月23日執行搜索並傳訊黃某及相關證人到案說明,發現黃某今年11月初至中旬,至數名選民家中,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行賄尋求支持,並經該等選民應允而收受賄款。
經搜索扣得關鍵證物,且選民指述明確並繳回賄款,承辦檢察官訊問後,認黃某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賄罪嫌重大,且有勾串滅證之虞,乃向法院聲請羈押,經法院於今日中午裁准羈押禁見。
檢察官楊士逸指揮偵辦屏東縣枋山某鄉長候選人賄選案件,由檢察官廖期弘、吳政洋協同辦案,經指揮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偵查第八大隊、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八大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東港警分局、屏東縣調查站、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憲兵指揮部屏東憲兵隊、高雄憲兵隊、移民署屏東縣專勤隊成立專案小組積極蒐證,發現洪姓鄉長候選人的友人,為期該候選人順利當選,於今年11月中旬,在該選區內以每票3000元之對價,依該戶具投票權人數交付予選民,並請託轉交同住家人及投票支持前述鄉長候選人。
經專案小組向法院聲請取得搜索票後,23日執行搜索並傳訊洪某及證人30餘人到案說明,除扣得相關證物並據證人具體指述,部分選民亦繳回賄款,承辦檢察官訊後認洪某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嫌重大而有羈押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惟法院認洪某所述部分與選民指證相符,案情已經明確,認無羈押必要而諭知請回。
另地檢署接獲屏東縣第2選舉區某議員候選人之樁腳涉有賄選情資,責由主任檢察官劉修言與檢察官江怡萱共同偵辦,並由檢察官葉幸眞、林冠瑢、鄭央鄉協同辦案,經指揮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偵查第八大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里港分局、屏東縣調查站嚴密蒐證後,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23日執行搜索並傳訊相關證人到案釐清,發現該候選人之廖姓友人,為期該候選人順利當選,於今年10月至11月間,偕同其他支持者在該選區內以每票500元至1000元不等之對價,依該戶具投票權人數交付予選民,囑託該選民轉交同住家人並尋求投票支持,案經扣得重要證物,且證人亦明確指述,並有選民繳回所收賄款,承辦檢察官認廖某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賄罪嫌重大,且有勾串滅證之虞,乃向法院聲請羈押,經法院於今日下午裁准羈押禁見。
另接獲屏東縣內埔鄉鄉民代表選舉疑有賄選之訊息,指派主任檢察官劉修言、檢察官施怡安共同偵辦,經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蒐證後,23日傳訊相關證人到案說明,發現鍾某為使內埔鄉特定鄉民代表候選人順利當選,於今年11月間,在該選區以每票500元之對價交付選民,並要求選民投票予該候選人,案經選民指述歷歷並繳回賄款,且鍾某於偵訊時亦具體陳述情節,承辦檢察官訊後認鍾某雖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賄罪嫌重大,然尚無羈押之必要,諭知交保2萬元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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