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員日領2350元,該不該提醒選民禁帶手機,才不會讓選民被罰3萬元。(圖/記者鄧木卿攝,下同)
記者鄧木卿/台中報導
台中市54歲黃姓男子上午9點多到豐原高商投票,忘了身上有帶手機而進入,說巧不巧,就在投票時,他的姊姊打來,頓時鈴聲大作,違法事證明確,最低可罰3萬元。
九合一選舉今天進行,各個投開票所都零星發生違反選罷法案件,其中發生最多的是把手機帶進投票所內。
70歲何姓女子將手機帶入投開票所且未關機,在圈選區內手機突然響起,她還接起電話;54歲的黃姓男子忘了身上有帶手機,在短短的1分多鐘,不巧他的姊姊打電話來,他馬上接了起來,還通話了大約30秒,當場被監察員發現報警。
另外2件,86歲張姓男子經選務人員提醒不可攜帶手機進入,張男表示手機已關機,不料,張男要將選票投入票匭時,手機竟然大響;37歲李姓男子攜帶手機在投票時公然錄影,明顯違法。
根據選罷法第6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的行動裝置,不在此限。違者可依第106條,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有民眾質疑,監察員為何沒有提醒,1名不願具名的選委會人員表示,上述這些把手機帶進投票所的民眾,事證明確,應該都會裁罰3萬元,但還是建議修法強制監察員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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