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偵辦莊姓里長候選人現金買票案,莊姓里長案發後即去向不明,直到26日頭午才向檢方投案,檢察官於27日凌晨,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偵辦莊姓里長候選人現金買票案,搜索扣得賄款新台幣8000餘元,莊姓里長案發後即去向不明,直到26日頭午才向檢方投案,檢察官偵訊後將莊嫌以投票行賄罪等罪嫌重大,且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於27日凌晨,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陳冠霖與錢鴻明檢察官組成專案團隊,11月24日指揮台南市警局新營分局、台南市調查處,持搜索票前往鹽水區莊姓里長候選人住處執行搜索,扣得賄款新台幣8000餘元,本案經傳喚選民10餘人以釐清案情。
鹽水區某里長莊姓候選人為求能順利當選,以一票新台幣2000元之代價,於10月至11月間,分別交付賄選現金予具有選舉權之謝姓里民等4人,企圖以此影響選舉之結果,莊姓里長候選人得知檢、警、調偵辦此案,隨即躲藏不知去向,遲至投票日下午始到案說明,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莊姓里長候選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投票行賄罪等罪嫌重大,且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於27日凌晨,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本案收賄選民繳回賄選金額5000餘元。
台南地檢署檢察長葉淑文表示,選舉已經結束,南檢仍持續嚴查賄選或任何不法情事,也呼籲民眾,若曾經接獲候選人直接或透過他人賄選或任何不法情事,若有證據,即使選後仍得以電話、傳真、寄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檢舉。至於當選人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絡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者等情事,本署檢察官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台南地區「選舉查察聯繫中心」檢舉電話0800-024-099、06-2959839、傳真:06-2959656
首長檢舉信箱:https://www.tnc.moj.gov.tw/297028/297084/297090/481931/post。
台南地院27日近中午裁定押禁見、禁止通信,行政庭長指出,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聲請書所載犯嫌,惟查聲請書所載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犯嫌,有證人證詞在卷可稽,且有部分繳回之賄款等證物扣案可佐。並參酌被告於台南市調查處調查中尚否認交付謝姓證人金錢,於法院審理中,改稱是借謝姓證人4000元等語,供詞反覆,顯有不實。再參證人等分別接受被告之金錢,與被告間無任何怨隙,並無故意攀誣被告之可能,渠等均一致證稱被告行賄等語,均堪採信。再被告如無賄選之意,為何於11月24日知悉檢警調查時不出面接受詢問,反而逃避警調之調查,再於與警調聯絡時掛檢調人員電話,並遲至26日始出面接受調查,顯與常理有違,顯見本案案發後被告確有畏罪卸責一度逃亡之事實。依此,足認被告所辯均不足採信,其涉犯聲請書所載之犯嫌重大,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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