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法院。(圖/記者唐詠絮攝)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林姓女子去年底無照開貨車載著曾姓男友及其兒子,在黃色網狀線區域左轉彎迴車,對向直行機車閃避不及發生碰撞,騎士受傷送醫,曾男竟向前往處理的員警謊稱自己就是肇事駕駛;彰化地院日前審結,曾男被依頂替罪判刑3月,林女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4月。
判決書指出,該案發生於去年12月29日上午9時30分許,林女當時仍為學生,未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無照駕駛小客貨車,載曾姓男子及曾男未成年孩童,沿彰化市公園路2段由北往南行駛。
依據交通法規,用路人不得在劃有分向限制線的路段迴車,亦不得在劃設網狀線的範圍內臨時停車,林女行經劃設分向限制線路段的黃色網狀線區域時左轉彎迴車,以致對向機車騎士煞車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造成騎士骨折。
該事故發生後,曾男頂替林女,向警方謊稱自己就是肇事駕駛、先後接受酒測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還在相關紀錄表上簽名,警方再調閱監視器調查,當天的肇事駕駛確實是林女。全案送台中區監理所彰化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認定林女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行至分向限制線缺口處左轉迴車時,未注意禮讓對向直行機車先行,為肇事原因;機車騎士無肇事因素。
法官審理認為,林女無照駕車上路,又未能謹慎遵守交通安全規則肇事,所為實有不該,又其曾姓男友竟冒充為駕駛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二項頂替罪,於偵查期間以積極不正行為妨害司法調查,更應非難譴責,惟念其於審理中尚知坦承全部犯行。審酌後,將林女犯依汽車駕駛人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判刑4月;曾男犯頂替罪,判刑3月,皆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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