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虎尾一輛白色賓士遭不明人士潑漆,蒙姓車主與友人竟砍殺無辜王姓民眾。(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記者蔡佩旻/雲林報導
雲林虎尾鎮一名王姓男子11月25日凌晨遭誤認為向一輛白色賓士潑漆,車主與其友共6人不分青紅皂白一陣毒打甚至拿西瓜刀猛砍,致使王男四肢肌腱全斷滿身血,一度命危。檢方聲押3人未成,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昨日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今晚20時重裁,依有事實足認有串證之虞「羈押禁見」獲准。
雲林地方法院20時40分發出聲明指出,111年度聲羈字第225號蒙姓、馬姓、鍾姓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於111年12月1日20時重為裁定「羈押禁見」。
▲案發當日警方逮捕5男1女,其中3人先遭檢方諭令20-60萬金交保,動手3人聲押卻以5-10萬交保,檢方昨日進行抗告成功,今日更裁獲准。(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雲林地院表示,因案件尚在偵查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下,僅就法官決定是否羈押的重要部分說明。日前針對3位被告聲請羈押,經訊問後分別以10萬、5萬、5萬元交保,經檢察官向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提起抗告,於11月30日撤銷發回,遂立即於今日開庭,針對此案件是否具有羈押的原因及必要性對3名被告進行訊問。
法官訊問後,認為3位被告對於共犯及是否尚有其他幕後要角指使仍有諸多疑點需要釐清,雖訊問期間3名被告對於犯罪行為沒有否認,但從檢方據以聲請羈押及提起抗告所附的卷證,已經足以讓法院認為有需要動用羈押的手段才能避免3名被告去與其他證人或共犯串證,並且確保檢察官後續的偵查作為。
關於被害人傷勢部分,檢察官日前於羈押聲請時,是以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及刑法第150條聚眾鬥毆下手實施強暴聲請羈押,但日前抗告所提及的法條已經有所更改,法官訊問後認為有檢察官所主張刑法第278條的重傷害罪有達到門檻,同時檢察官也提出被害人就診醫院的病危通知,亦因此,有新的證據足以使法官重新做出不同決定,立即將3名被告裁定「羈押禁見」。
▲雲林無辜王姓男子遭砍殺,用最後力氣開車自行就醫,留下滿車血漬,怵目驚心。(圖/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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