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檢署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柯姓鄉長涉嫌指示附屬幼稚園詹姓員工以親友人頭,出租鄉內某社區發展協會音響、舞台及燈光等給公所名義,收取租金,達23萬餘元,屏東地檢署獲報,向法官聲請搜索票搜索並傳訊到案,今(1)日訊後諭令5萬元交保。
據悉,柯姓鄉長2014年12月25日起擔任屏東縣某鄉鄉長迄今,負責綜理鄉政,並具有督核該鄉公所採購事務之權;且其自2012年起為該鄉某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未經協會同意即出租協會之音響、舞台及燈光等設備1組持續出租收益(前因業務侵占經緩起訴處分)。
其就任鄉長後,發現鄉公所經常自辦節日慶典或運動會等大型活動,有租借設備之採購需求,竟心生貪念,與該鄉公所附屬幼兒園詹姓員工均明知該協會未同意出租設備,柯某指示詹某以不知情之親友作為人頭,出租上述設備予鄉公所領取租金,再持以人頭名義製作之不實領據向鄉公所請款,致鄉公所不知情承辦人誤認上開設備係該等人頭所實際出租,而將不實單據憑證依公文流程陳送及登載,逐級經有核准權限之柯某核章以支票付款,再由詹某代領,該等核撥經費實際未回流上開社區發展協會後,遭柯某據為己有,以此方式獲得23萬餘元,並足以生損害於該鄉公所對於公文書登載及採購核銷之正確性。
屏東地檢署獲報,由檢察官盧惠珍會同檢察官陳新君、楊士逸、江怡萱、蕭惠予、歐陽正宇、洪綸謙協同偵辦,指揮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長期蒐證後,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後,於11月30日實施搜索並傳訊10餘人,除證人證述明確外,柯、詹亦詳為交代有關情節,並繳回犯罪所得,承辦檢察官於今日清晨訊後認2人涉犯圖利、偽造文書、侵占等罪嫌重大,然其等已詳為供述且案情已明,尚無羈押之必要,乃分別諭知交保5萬元、3萬元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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