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少女替男友口交,她主張對方有說不要,是自己逼他就範。(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資真/雲林報導
雲林一名男子涉嫌讓未成年女友替他口交,遭檢方起訴,但少女在庭上強調,是自己拉男友進廁所口交,強調「他有反抗說不要」,檢方不可置信表示,少女這番話等同於她變成性侵犯,但男子卻不提告,根本不符一般常理。二審法官從男子提出的對話紀錄中,男子確實說過不同意,少女卻回「我說可以就可以」,因此維持原判,男子仍然獲判無罪。
判決指出,國三少女去年8月開始與男子交往,2個月後他們一起去KTV唱歌,經少女同意,在廁所替他口交,事後少女擔心口交會懷孕,因此向社工提及此事,社工趕緊通報相關單位,檢方調查後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罪起訴。
審理時男子否認犯行,少女出面證稱的確是自己主動拉他進廁所,男友試圖阻擋說「不要」,但他曾做過心臟手術,所以力氣比她小,抵抗不了,10分鐘口交過程中也都有持續推開她。一審法官根據少女證詞,判決男子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少女在偵查審理中皆刻意強調自己力氣大,男友無法掙脫,完全與一般人的經驗法則不符,過程中男子至少有默示同意、半推半就的讓少女口交;且按照原判決內容,少女等同是用強暴方式性侵男子,從性侵被害者轉變成性侵犯,男子卻未向少年法庭告發此事,少女證詞恐有袒護男友的目的。
台南高分院根據男友提出的追加證據中發現,案發後曾問少女為何要陪她去廁所,少女說「就想幫你口交」,男子回「啊我不是有拒絕你...」,少女表示就想嘗試看看,男子說「啊我又沒說可以」,少女卻回「我說可以就可以」,因此維持無罪判決,全案仍可上訴。另外,男子已經是成年人,少女的手段是否違法,因為男子未提告訴,無法進一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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