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約80歲男子走在路上,肩膀撞到女子胸部遭申訴性騷擾。(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黃資真/台北報導
一名年約80歲的蔡姓律師走在路上時,左側肩膀撞上從對向走來的女子胸部,遭申訴性騷擾,台北市政府認定申訴成立,蔡男主張自己患有眩暈症,走路時常失衡,才不小心撞上女子。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監視器上發現他突然往女子走去,動作極為不自然,判決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仍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女子於2020年2月2日下午走在街上時,從對向走來的蔡男,突然用左側肩膀往自己的胸部撞,令她感到不舒服,前往警局報案,萬華分局認定性騷擾成立。
蔡男不服,向台北市府提出申訴,經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組成調查小組審酌相關事證,決議「再申訴無理由」,應依性騷擾防治法進行裁處。
但蔡男繼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他突然暈眩,走路不小心失衡,是女子疏於注意,釀成雙方擦肩而過的意外,且他年紀大了,身體狀況欠佳,長期患頭部暈眩、糖尿病(低血糖會暈眩)、高血壓,隨時會發生走路失衡,跌倒受傷情事,並提出醫院診斷書作為證據,要求撤銷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經勘驗現場錄影器畫面,發現蔡男行進過程中反常朝女子走去,整個左臂包括上臂、手肘、前臂甚至手部,已觸碰涵蓋到女子整個上半身側邊。
蔡男撞上女子後,也未出現出現踉蹌、步履不穩或任何身體失衡的狀態,事後也沒有立即停下道歉,而是若無其事繼續前行2、3步之後,才略微回頭,與一般人發生暈眩導致身體失衡,致意外觸碰到他人身體時,會立即警覺縮回身體嘗試拉開距離,並且道歉的反應不符,可見蔡男確實有意觸碰女子身體。
此外,蔡男提出的診斷書時間在2001年,距離案發時間將近20年的時間,不足以證明案發時患有暈眩症。一審判決認定蔡男性騷擾。
蔡男再度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蔡男就原審已經確認或是遭到反駁的事實繼續爭執,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因此駁回蔡男上訴,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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