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有2名拾荒維生的男子,因誤將餐廳閒置在庭院的燈具視為廢棄物回收,被依竊盜罪告上法院。(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餐廳業者正在整修餐廳,將價值數萬元的10多具燈具放在庭院,隔日卻發現通通不見,報警處理後,警方發現燈具被黃、陳姓2名以拾荒為業的男子收走,變賣換得500元,遂將2人以竊盜罪起訴。台中地院審理,認為餐廳庭院堆滿雜物,2人確實可能將燈具誤認為廢棄物收走,另外審酌2人曾多次在拾荒時撿到他人遺失的物品,有次還撿到1.4萬元,都交由警局招領,可見應不會在回收時趁機偷竊他人財物,一、二審都判2人無罪。
判決指出,黃、陳姓男子從事回收業,於去年4月28日半夜3點多騎著腳踏車到某餐廳,撿拾業者放在庭院內的10餘具庭院燈及投射燈後,賣給資源回收場換得500元。隔天業者找不到燈具,報警處理,警方循線找到2人,以竊盜罪嫌起訴。
全案審理時,黃、陳堅決表示沒有要偷竊,因誤以為燈具是餐廳不要的廢棄物,才拿走回收。法官查看監視器,發現黃、陳進入餐廳庭院後,四處彎身翻找可回收物,再扛著麻布袋經由餐廳門口、騎樓離去,無視於監視器的燈光照攝,並沒有要行竊的樣子,另燈具放置處附近又有許多紙箱、板子等雜物,確實可能讓人誤認燈具也是廢棄物,應可採信2人證詞。
法官指出,黃、陳過去也曾撿到他人遺失的物品,有好幾次是紙鈔或硬幣,最多高達1萬4千7百元,都交由警局招領,可見2人並沒有見財就想侵吞的心思,應不會在回收時趁機竊取別人的物品,認為2人是因為將燈具誤認為回收物才回收,判無罪。
餐廳仍氣不過,認為這些燈具值幾萬元,且黃、陳沒經過同意,大半夜踏入他人場所做回收,還不只挑廢棄物回收,而挑選有價值的設備撿拾,並非沒有竊盜犯意,又再上訴。
二審法官認為,燈具並非全新品,又值餐廳整修,物品放置雜亂,確實可能認錯,而回收工作本來在撿拾過程中就會有所挑選,仍判黃、陳兩人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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