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牽停車場擺放的腳踏車遭檢方起訴,事後因找不到失主,判決無罪。(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黃資真/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楊姓男子偷竊擺放於停車場內的折疊腳踏車,被警方抓到依法起訴,而楊男也在庭上認罪,但由於找不到腳踏車失主,一、二審楊男皆被判無罪,全案定讞。
檢警調查,2020年10月5日晚上10時許,楊男在屏東市復興路中華電信營業處停車場,偷偷騎走1輛20吋折疊腳踏車,卻被警方發現,依竊盜罪嫌移送地檢署偵結起訴。
一審審理時,楊男承認犯罪,他看到腳踏車未上鎖,才徒手將腳踏車遷走,未使用任何工具,但員警在案發地點張貼協尋車主公告,卻遲遲無人認領,法官認為無證據證明腳踏車為他人所有或支配管領之物,車輛也有可能已遭拋棄,罪證不足判處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強調腳踏車具反覆使用之性質,非拋棄式器材,本案腳踏車也並非從回收廠區或垃圾堆置處所取得,而是放在使用人可隨時取用的停車場,加上外觀也無任何破舊、損壞,足見該車仍有人使用,至於原車主未報警或認領,並無礙竊盜罪之成立,請求撤銷原判。
高雄高分院強調,既然檢方經張貼公告,也無法查出該腳踏車究竟是何人所有,即可能屬於「無主物」,自然無法逕自認定楊男構成竊盜罪或侵占遺失物罪,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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