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區房為大陸房產市場中的搶手商品。(示意圖/CFP)
記者魏有德/綜合報導
江蘇無錫一名張先生為了讓孫子能夠就讀較好的小學,3年前將名下一間學區房轉給孫子,成交價為10元人民幣(約43元新台幣),雖然把房屋過戶到孫子名下,但產權證仍然在張先生手中,房屋也由張先生和其妻子居住。事隔3年,張先生與兒子關係不睦,想將房子要回,雙方只能對簿公堂,法院認為,雙方買賣雖不合法,但出自雙方意願,判張先生敗訴,房屋仍為孫子持有。
▲爺爺用與市場價格不符的售價將手中的學區房過戶給孫子。(示意圖/CFP)
《東北網》報導,2021年,張先生妻子因病住院,夫妻倆與兒子感情出現摩擦,兒子便自行將房產證掛失,重新申領並持有該間房屋。待張先生妻子過世後,張先生訴請法院裁決,要求確認雙方3年前的買賣合約無效,主張將房屋恢復到自己名下。
最終,法院認為,雖然10元(人民幣)的買賣價格與市場行為不符,買賣合約應為無效,但雙方將房屋過戶的行為卻是合意,屬於自願行為,再加上張先生無法具證房屋是「租借」給兒孫,因此,將房屋判給孫子。
律師強調,法院之所以認定買賣合約無效,但轉讓贈予有效,房子還是歸孫子所有,這屬於親屬之間的一種贈予關係,不算房屋的正常買賣,「假使轉讓對象不是具備血緣關係的孫子,而是陌生人或者沒有近血緣關係的人,這個轉讓合約很可能也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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