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完廁所,發現女友與友人竟在溜滑梯上「合體」。(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翁子皓/台南報導
屏東林姓男子與朋友阿正(化名)、阿正的女友小花(化名)到台南某公園飲酒聊天,不料,他卻趁阿正去廁所時,與小花在溜滑梯平台上進行性行為,被檢方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嫌起訴。台南地院近日審結,認為小花、阿正的證詞有諸多疑點,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小花被性侵,因此判林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林男今年6月17日搭火車到台南,找阿正與小花,他們晚間到台南某公園喝酒聊天。阿正凌晨去上完廁所回來,發現女友跟林男不見,這時耳邊傳來小花喊「不要不要」的聲音,結果在溜滑梯平台上,目睹林男與小花正在進行性行為,讓他怒喊「你們在幹什麼」,把林男給嚇跑。林男向法官表示,自己當時與小花確實有進行性行為,但是在小花同意之下發生,並沒有性侵對方。
阿正表示,他當時沒有看到小花有拒絕的動作,因此無法判斷小花是被硬上,還是2人合意,小花之後整理好衣服,哭著說她是被強迫的。小花的證詞則一再改變,先是說自己當時沒有喝醉,後來又改口稱當時很醉,當被問及到溜滑梯上的原因,小花也有被林男拉扯上去、林男有話要說請她上去、林男邀請她上去休息等不同的說法。
法官調查,案發後警察曾受理2次報案,第1次報案人非本案關係人,報案內容為男女爭吵糾紛,警方到公園調查後,僅得悉是林男、阿正、小花間因感情糾紛而有口角衝突,第2次則是由阿正報案,表示女友小花遭林男性侵。小花直至第1次警詢筆錄製作完成之際,仍稱其不願意報案,不願追訴林男,法官認為小花如果真的被性侵,應該會希望藉由公權力查明事實,破除阿正的疑慮,不會在警方介入時,僅稱是感情糾紛。
此外,阿正的證詞,表示無法判斷小花與林男是否為合意發生關係,而小花的證詞也有諸多矛盾、疑點,在沒有更明確的證據下,難以認定林男有性侵的行為,因此判林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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