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自稱曾從事「網紅」工作的謝姓男子今年4月與正妹小美(化名)一起練舞,卻趁對方不注意時突然襲胸、以手指性侵,因而遭女方一狀告上法院。事後小美透過男友向謝男的經紀人反映此事,卻遭到嚴厲質疑,結果因為經紀人說出「關鍵2個字」,反而讓台北地院法官採信女方說詞,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劉男3年4個月有期徒刑。
▲小美與劉姓網紅相約練舞,卻遭到對方性侵。(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小美自稱是透過舞團認識劉男,今年4月受邀前往練舞,練習期間兩人沒有肢體接觸,中間休息時間,她坐在練舞室的地上,對方卻趁她滑手機時,突然從後方環抱腰部,「我當下就嚇到,說不要,他沒有停手,有用手摸我胸部」,甚至用手指性侵。
小美表示,過程中她用力掙扎、尖叫,好不容易掙脫,便馬上拿起外套、包包離開現場,接著聯繫男友,兩人約在捷運站碰面,「見到男友我就先哭了,把發生的事情經過都跟男友講」,男友透過IG向劉男的經紀人反映此事,並鼓勵她報案,但當下因為太過害怕,所以沒有立即前往警局,直到隔天才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警局報案。
對於小美的指控,劉男承認當天確實和小美單獨在練舞室練舞,但並沒有任何強制性交的犯行,「我和她在練舞時,因舞蹈動作有肢體接觸,但我沒有撫摸她胸部、下體」。
不過,台北地院法官認為,從兩人練習時側拍的影片看來,劉男並沒有機會碰到小美的胸部,況且小美送驗的上衣,在胸部處檢驗出與劉男相符的DNA生物跡證,如果只是練習時短暫碰觸,不可能留下數量多到可以辨識、鑑定的DNA生物跡證。
此外,法官指出,小美事後透過男友向經紀人反映此事,當時男友只說,「聽說剛才練舞的時後,有發生讓我女友害怕的事情」,經紀人便立刻嚴厲質疑,「沒有證據,那這樣他(劉男)之前合作過的藝人,都可以說他『強姦』」,可見早在小美和男友傳訊息之前,劉男就將「小美可能控訴受到性侵害」一事告知經紀人,並要求經紀人代為處理。
最終,法官不採信劉男的說詞,認定他利用小美的信任,滿足自己的性慾,戕害女方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對年紀尚輕的小美造成終身難以抹滅的陰影,而且他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既未表示歉意,也未與女方達成和解,難認有悔改之心,最後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4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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