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修正草案 新建物將裝設太陽能板

▲經濟部長王美花。(圖/記者林淑慧攝)

▲經濟部長王美花。(圖/記者林淑慧攝)

記者詹宜庭/台北報導

為建構再生能源友善發展環境的法制基礎,並排除法規限制、擴大釋出場域及建構標準化程序,行政院會8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之建築物,應於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該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說明,國內再生能源推動已具相當成果,本次條例修正係為因應當前離岸風電、小水力發電、太陽光電、生質能發電及地熱能發電之發展趨勢,落實國內擴大再生能源推動及利用之政策方向,並有效整合相關行政程序,以加速我國各類再生能源之發展。

經濟部補充,推動本次修正主軸之核心在於再生能源潛能之場域釋出,並整合相關行政程序,朝一致、簡易及排除限制方向推動,以建立友善發展之法制環境,如離岸風電、小水力發電及生質能發電排除場域限制、增訂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設置太陽光電相關規範,進而釋出設置場域或空間,並明確建立地熱能發電探勘、開發等行政標準程序,以加速其開發。

本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修正要點包括:

第一、刪除離岸風電定義中,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文字,回歸技術規範;小水力發電從附屬結合既有水力設施擴大納入非專供發展水力之水利建造物。(修正條文第3條)

第二、增訂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明定上開規定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12條之1及第23條)

第三、刪除燃燒型生質能電廠應限制於工業區設置之規定,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範。(修正條文第15條)

第四、新增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等相關規範,並明定違反相關義務規定之罰則。(修正條文第15條之1至第15條之5及第20條之1)

經濟部強調,此次條例修正為呼應我國淨零轉型下再生能源發展最大化之政策方向,建構友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及強化2050淨零路徑氣候法制基礎,並積極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與因應國內、外整體推廣環境及開發需求。

經濟部說明,此研議過程歷經多場次會議討論,期間已將相關意見整合,並進行草案預告程序,行政院於12月8日審查通過,後續將儘速送立法院審議,爭取本會期列為優先法案。

▼行政院會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圖/行政院提供,下同,點圖放大)

▲▼行政院會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圖/行政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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