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Google maps)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中國國民黨持有的中央投資、欣裕台2家控股公司,2016年被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國民黨透過提告與聲請停止執行,暫免將2家公司全部股權移歸國有,案件仍在審理中,國民黨另於2019年提告,要求黨產會准許動用這2家公司股利與減資款共11.3億餘元,以支付國民黨680位黨工退休金共9.8億餘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國民黨敗訴,可上訴。
本案源於黨產會在2016年11月間,先以行政處分認定中投、欣裕台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再以行政處分認定中投、欣裕台2公司全部股權,是國民黨取得的不當財產,並命國民黨限期將2公司全部股權移歸國有。
國民黨提起2個行政訴訟,分別對抗黨產會認定中投、欣裕台是附隨組織,以及認定2公司股權為不當黨產應移歸國有的處分,但國民黨2案一審都敗訴,第2案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仍在審理。國民黨在2016年提告時聲請停止執行2家公司股權移歸國有的處分獲准,國民黨仍保有2家公司股權但被凍結運用股利。
▲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大樓外觀。(圖/記者林敬旻攝)
國民黨於2018年6月向黨產會申請動用中投2015年度股利1.3億餘元、2016年度股利7億餘元,以及欣裕台減資款3億元,合計11億3966萬餘元,以支付國民黨680位黨工退休金共9億8194萬餘元,被黨產會打回票,理由是不符合《黨產條例》所定「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符合本會(黨產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本會決議同意」的但書。
國民黨申請復查再吞敗,因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試圖翻盤。法官審理認為,《黨產條例》但書允許動用的不當黨產範圍,僅限於依同法第5條第1項「推定」不當取得的財產,而國民黨本案所申請動用的對象,是被黨產會依同法第6條第1項「認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無從適用但書的規定。
法官指出,國民黨雖抗辯黨產會當年認定中投、欣裕台股權屬於不當黨產前,沒依法召開聽證會,但會議紀錄顯示,黨產會不但在2016年10月召開聽證會,國民黨也派代表出席,且現金股利是法定孳息、減資款為股權代替物,本案中投2家公司的股利與減資款都在黨產會認定的不當黨產範圍內,據此判決國民黨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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