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召示意圖,圖非當事人。(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鄒鎮宇/台北報導
黃姓二兵於教召最後一天不滿下士班長的語氣,出手毆打對方的臉部,被依傷害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但軍方認為判決太輕而上訴,要求改判5年。對此,高雄高分院認為量刑妥當,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男去年4月12日至16日接受高雄市後備指揮部教召,卻在教召最後一天(16日)因不滿下士班長提醒其於部隊集合時將寢舍電扇關閉及補上部隊隊伍空缺的語氣,出拳毆打班長的臉部,導致班長的左臉、下巴挫傷,被憲兵依陸海空軍刑法等罪送辦。
黃男辯稱,他不小心揮拳打到班長的臉部,但事前不知道對方是班長,否認有對長官施暴、傷害的犯意。
一審法官認為,無法排除黃男主觀上知道對方是「上官」,不知道是「長官」的可能性,因此依「所知輕於所犯」法理,僅能認定是上官施強暴之行為,依傷害罪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軍方認為一審判決過輕而上訴,圖非當事人。(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
然而,軍方不滿判決過輕,無法達到懲治的效果,因此上訴主張是對「長官」施暴罪。據悉,該罪判決最輕為1年,最重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被打的班長則主張判刑5年以警惕黃男。
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表示,軍方主張改依對長官施暴罪判刑,並非上訴的審理範圍,且原審合理無過輕,因此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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