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男未申報通關,被攔查到行李有450萬手錶。(圖/資料照)
記者許力方/台北報導
吳姓男子4年前搭機回台時,未依規定申報通關,被攔查查獲一支Richard Mille李察米爾限量手錶,要價高達450萬元,因違反「入境免稅限額2萬元」的規定,當場被沒收。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討錶,以對話、維修單等記錄,主張手錶是受馬來西亞凌姓男子所託,因「走時不準」帶回台灣維修,日前遭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凌男2018年6月時在台北文華東方酒店的Richard Mille專櫃以450萬元購入手錶,9月時辦理退稅後出境,再由吳男於10月攜帶入境。吳男入境時未依規定以書面或口頭申報,走綠線檯通關,結果海關攔查,在他的手提行李內查獲這支名錶,已經超過入境旅客攜帶行李報驗稅放規定「入境行李免稅限額2萬元」,必須沒收。
▲羅志祥擁有不少RM手錶。(圖/翻攝showlo IG)
吳男相當傻眼,接受詢問時說明,手錶不是他的,是受馬籍友人凌男所託,帶回台灣東方文華的店面修理,事後要再帶回馬來西亞,並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手錶不是進口新品,無關稅法「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交易價格,無從據以計算完稅價格。
吳男並提出發票、維修單據以及和李察米爾葉姓店員的Line對話為憑,稱手錶「確定是壞了」,還找來葉姓店員到庭作證,自認入境時沒有申報相關證明文件,是因為手錶是因維修而進口,符合關稅法「進口整修物品在進口起6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修好就帶回馬國,不會超過6個月,本來就不用繳稅,入境時又何須申報?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因此上訴。
根據判決書,台北關則主張,查詢不到相同、類似貨物交易價格,發票上也沒有提供生產成本及費用等相關資料核查,所以無法依照同法規定核估完稅價格。事後吳男提出的維修單上開立日期為10月,所記載的損壞情形是「手錶走時不準」,並非完全喪失功能,且手錶外觀正常、沒有毀損,即使有走時不準的瑕疵,也不是毀損至無法回復、不具交易價值,另經鑑定手錶合理行情約為美金10萬元,考量手錶使用程度,核定手錶完稅價格仍有高達333萬4500元。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自手錶以450萬元售出,到在吳男入境行李中被查獲時,不過4個月多,折舊減少的價值很有限,且當時拍下的照片顯示,手錶相當完整。而維修單上「走時不準」顯然不是對手錶實物功能檢測後的結論,有失可信度;另外與店員的對話中,也僅依照一張照片作為判斷,非具專業技術檢測人員意見,難以憑此認定手錶故障,就算退一步而言,手錶真的走時不準、程度輕微,也有經調校、更換零件等方式修復可能性,且應該不致使整體交易價值從數百萬劇降至2萬元以下。
最高行政法院並指,我國機場四處可見「入價免稅限額2萬元應申報」的宣導,而進口整修物品,在進口時申報明確,先行繳納稅款保證金,在進口後6個月內復運出口,就可以退還保證金而免徵關稅。海關沒入於法有據,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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