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房屋所產生的廢棄物,必須由專業機構處理,絕不能隨便傾倒,以免污染環境。(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老王所住的房子已住了三十餘年,因年久失修,陸續出現漏水、磁磚剝落、油漆退色、牆壁龜裂等老屋常見毛病。於是,找人來做大規模的整修,房屋因此做了大幅度的拆除,產生了許多石、礫、磚、瓦、水泥塊、塑膠管、廢壁紙、廢木材、損壞之家具與櫥櫃,以及金屬鐵件等。而這些廢棄物勢必得先清除後,方能進行後續整建。
經拆除業者估價後,清運費用近8萬元,而老王不想花這筆錢,想說這些東西不會污染環境,剛好房子旁邊有一大塊自己的空地,因此,異想天開找了怪手司機挖了一個大洞,將廢棄物全部傾倒及埋入,再加以覆土蓋上。原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殊不知其所為早已被鄰居發現並向警方檢舉,於是老王被警方移送法辦。但是,土地明明是老王的,究竟老王犯了什麼法呢?
首先我們必須先認定老王拆除房屋所產生的物品究屬何物?以一般人之認知,排除還要保留或還欲再利用者外,通常都是不要的,是要當垃圾丟棄的,若用法律的用語,則叫「廢棄物」。而「廢棄物」在法律上的定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是指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一、被抛棄者。二、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三、於營建、製造、加工、修理、販賣、使用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產物。四、製程產出物不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基此,老王修繕房屋產生的前揭物品,乃為營建修理過程中所產生修繕目的以外之產物且欲被抛棄不用,即是廢棄物無誤,又稱營建廢棄物。
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2項規定又分為二類,一為「一般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二為「事業廢棄物」,指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是指,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是指,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綜合上述規定,一般房屋修繕所產生之營建廢棄物,因非屬事業單位之活動,所以不會是事業廢棄物,但仍屬一般廢棄物。
老王拆除房屋所生之物為一般廢棄物,其在自家土地挖洞掩埋又該如何評價?只要是廢棄物,不管是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在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都有一套相當嚴格之法定程序,容不得任何人以非法律規定之方式加以處理。簡言之,廢棄物不能不分類,全部混在一起丟垃圾車、垃圾場或焚化爐,當然更不可以任意棄置在山林、田間或國有及私人土地,必須由專業機構處理,才能有效管理、去化廢棄物,並在去化過程中確保不污染環境。
基於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在《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老王並未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許可文件,自不得為廢棄物之清除處理。
老王若逕將營建廢棄物傾倒棄置在自己的土地上,再加以掩埋,對土地產生非常大的危害,因拆除房屋所產生之廢棄物,不乏含有石灰、石棉、油漆、甲醛、黏著劑等物質,這些物質均是含有毒性,必須經過專業之處理程序方能分解去化,未經處理即埋在土地下,非但永久存在於土地且可能進而污染環境,是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及同條第4款「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之罰金。
除了要面對上述刑罰,老王還有將土地回復原狀之義務,也就是要再花一筆錢,請專業處理機構提出廢棄物清除處理之改善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可後,將其所掩埋之廢棄物加以起掘處理及去化。只因老王為貪圖省點清運費用,沒想到最後卻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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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博齡,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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