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李姓男子在路口撿到價值827萬的支票,返還後對失主提告討支票10%的報酬。(資料照/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郭玗潔/新北報導
新北一李姓男子在路口撿到價值827萬的支票,送警局返還失主後,李男告上法院向失主討1成報酬共80萬元。新北地院審理,認為支票不同於一般動產,依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失主即時拿回支票可獲利息為31萬餘元,判李男可請求利息的1/10做為報酬,即3萬1018元,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於今年1月11日行經土城區中央路與忠義路口時,撿到一張聯邦商銀支票,面額共值827萬1510元,隨即將支票送往土城派出所招領。而後李男得知支票已歸還失主,遂提告請求拿取10%報酬共80萬元。
全案審理時,失主表示這張支票是記名票據,禁止背書轉讓,他遺失支票後已掛失止付並報案遺失,只是後來因取回支票,才未完成公示催告讓支票作廢。
法官審理後,認為支票和一般動產不同,遺失後能依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向法院聲請宣告無效,讓支票形同廢紙,不過若失主這樣做,程序上也需耗費勞力、時間、費用,所以李男撿到支票還給失主,要求報酬為合理。
法官指出,支票價值不等同於票面金額,應該以失主依公示催告程序,到除權判決所需的期間,計算出的法定遲延利息為依據。以公示催告最高申報權利期間9個月、週年利率5%計算,可算出失主因即時拿到支票,可獲得的利息為31萬182元,因而判李男可拿到利息的1/10,即3萬1018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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