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色警假藉辦案性侵12歲少女 賠170萬仍判8年定讞

▲▼性侵,性犯罪,強姦,性騷擾。(示意圖/CFP)

▲台南色警性侵少女,重判8年定讞。此為示意圖。(示意圖/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南市警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前警員殷培淳,2020年初因辦案認識一對單親母女,竟假藉辦案為由,在母女家中性侵12歲的女兒。一審將他重判11年,上訴二審時,他賠償170萬元取得和解,但二審仍將他重判8年、褫奪公權3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3日駁回上訴定讞。

殷男2020年6月間因受理詐欺案件而結識前來報案的單親母女,媽媽當時年僅34歲,女兒則是國中剛畢業,才滿12歲。殷男見有機可乘,以需要更多情資為由,要求母女於下午2點半在台南市區內私下見面,並留下母親單親媽,還互加LINE好友。

過了幾天,殷男藉口辦案,傳訊給單親媽後,在下午1點多開著自己的車輛到母女的租屋處,一直到下午4點才離開。期間單親媽為了買啤酒、物品等理由,4度離開,留下殷男與剛滿12歲的少女在家。沒想到殷男趁著2人獨處一室的機會,不顧少女表示「不要」、「阿伯請你不要這樣子」,性侵少女得逞。

單親媽完全不知女兒被侵犯,直到少女出現割腕自殘的狀況,經過追問後,才發現少女遭性侵,經通報市府社工員後,全案因此爆發。殷男遭捕後被記大過調職,最後自己辭去警職。檢方對殷男依照加重妨害性自主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殷男雖否認犯案,但檢警在少女內褲、房間棉被中都驗出殷男的DNA,一審法院將他重判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5年。案經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審理期間,殷男賠償170萬元,二審法院因此改判他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3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3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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