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孕夫妻離婚後前夫「滅種」挨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黃姓女子與丈夫鄭男結婚8年未能懷孕,兩人向診所求助人工受孕仍告失敗,後來兩人感情生變離婚,鄭男要求診所把人工受孕所剩的3顆「胚胎」銷毀,黃女憤而提告診所和鄭男,求償113萬多元。一審認為,鄭、黃兩人已沒有婚姻關係,依法診所就可以銷毀胚胎,且鄭男也沒有按時繳交保管費,因此判決黃女敗訴;黃女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查出,胚胎銷毀時,黃、鄭還在打婚姻相關官司,因此兩人仍有胚胎共有權,判鄭男應賠6萬7450元。
判決書指出,鄭男和黃女是在2008年結婚,婚後8年一直無法懷孕生產,2016年兩人找上診所幫忙,確認是黃女身體因素無法受孕,於是兩人採人工受孕的方式,取得年輕女子捐贈的7顆卵子,再跟鄭男的精子結合成6個胚胎,同年12月底,診所先將1顆受孕胚胎植入黃女體內後,仍無法成功懷孕。
2017年2月,診所再將2顆胚胎植入黃女子宮,但仍然受孕失敗,而剩餘3顆胚胎繼續放在診所冷凍保存,幾番的波折讓鄭、黃感情破裂,最後離婚收場。
離婚後,鄭男去診所要求銷毀剩餘的3顆胚胎,經診所同意後銷毀,但此舉卻引來黃女不滿,認為診所和鄭男害她失去日後懷孕的機會,損害她依據母權衍生之身體權或人格權,提告求償113萬多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診所指出,根據人工生殖法規定,受術夫妻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胚胎,且鄭男一直沒有來繳納保管胚胎的費用,依雙方合約中詳載「如有逾期未繳,視同放棄對胚胎的所有權並由貴中心銷毀」,因此診所銷毀胚胎並無不妥處,加上當時鄭男也出示離婚的戶籍證明,同意診所銷毀沒有問題。
鄭男則辯稱,銷毀的3個胚胎是他自己的精子與第3人卵子結合,和黃女都沒關係,他銷毀胚胎也不會損害黃女日後還想懷孕的權利。
法官也認為,依相關法規和合約規定,診所和鄭男處置這些胚胎並無不妥,因此判黃女敗訴。
黃女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主張銷毀胚胎時她和鄭男仍在進行相關的婚姻訴訟,兩人仍在婚姻存續階段,她沒有同意鄭男銷毀胚胎時,但診所仍依鄭的要求銷毀,要求診所、鄭男賠償精神慰撫金及胚胎損失共113萬元。
鄭男則認為,他要求診所銷毀胚胎後,才收到法院文書,但銷毀時兩人仍屬合法離婚狀態,主張免賠。
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銷毀胚胎當時,黃女正在提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鄭男隔年提反訴離婚,直到去年4月家事法院才判准兩人離婚,因此認定銷毀胚胎時兩人婚姻關係仍在進行中,鄭要求診所銷毀胚胎已侵害黃女胚胎共有權,判賠償黃女6萬7450元。
至於診所部分,合議庭則認為診所是依據戶籍謄本、身分證等資料依合約銷毀胚胎並無問題,判診所免賠。全案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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