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至恩偕同胞兄收賄,二審仍重判 。(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警淡水分局警員蔡至恩,與無公職身分的胞兄蔡至儒,去年4月受理一起性騷擾案件時,竟向許姓嫌疑人謊稱「60萬元可處理」。許男偷偷錄音後交付10萬元,並向分局檢舉。蔡氏兄弟一審重判12年2月與6年,全案再上訴,高院15日二審宣判,仍維持相同刑度。可上訴。
本案因去年4月間,一名女子在淡水區某連鎖健身房與許男發生性騷擾糾紛,並到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報案,受理員警認為該案屬強制猥褻案,轉偵查隊由蔡至恩(26歲)接辦。但蔡男接手後,認為有機可乘,竟說服被害人父女稱「性騷擾案、強制猥褻案的司法程序複雜耗時,不如改以傷害罪可迅速找到嫌疑人」,蔡男隨後更改筆錄,並未開立三聯單。
蔡至恩將許男個人資料洩漏給胞兄蔡至儒,2人聯手約出許男到便利商店見面,一見面蔡男隨即拿出偵查隊的名片,許男則央求不要讓家人知道這事情。蔡男當場表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許男詢問是否有行情價,蔡男胞兄隨即回答:「看你誠意」,蔡男則說:「主要還是要看每個人的社經地位」、「你還有一間公司掛在你名下。」最後雙方達成60萬元的協議,許男並當場從便利商店提款機,分5次領出10萬元現金,當場交付蔡氏兄弟。
不過許男擔心被2人當提款機,早早就將對話過程錄下,並在事後向分局提出檢舉。蔡氏兄弟被捕,檢方依照《貪污治罪條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對蔡氏兄弟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定2人有罪,將蔡至恩重判有期徒刑12年2月、褫奪公權6年;蔡至儒判刑6年、褫奪公權3年。案件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15日宣判,高院改認定2人犯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因此撤銷改判,但仍維持12年2月、6年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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