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崁頂鄉前鄉長林光華,遭判刑定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屏東縣崁頂鄉前鄉長林光華,為了籌措選舉經費,於2017、2018年間收受三位民眾120萬到150萬元不等的賄賂,安插民眾兒女擔任清潔隊員,其中某位民眾行賄時,林光華嘴巴說:「不好啦(台語)。」卻收下120萬元。最高法院審理後,將林光華判刑8年、褫奪公權6年定讞。
判決指出,林光華自2014年底勝選擔任鄉長,直到2020年4月間,因賄選遭判刑定讞,以及檢方起訴當選無效確定。而他不僅賄選遭訴追,任內又涉嫌多起採購、賣官弊案,也陸續定讞。
本案為他在任期間,2017、2018年間為了籌措選舉經費,親自或透過崁頂鄉代表會前主席郭茂良等人,約定以120萬元至150萬元不等賄賂,內定特定人員錄取為崁頂鄉公所清潔隊員。其中陳姓民眾明知自己的兒子自小因病發高燒而言語遲緩,不易求得職缺,竟於2018年4月間,騎機車帶著120萬元到林光華住處,請求給予兒子正式職缺;林光華嘴巴雖說:「不好啦(台語)」卻收下120萬元賄賂,民眾兒子也獲得錄用為清潔隊員。總計林光華藉由賣出清潔隊職缺,收取賄賂400萬元。
此外,林光華與鄉民代表會相關人員,在辦理鄉內相關工程採購案時,也圖利特定工程團體。賣官與圖利部分檢方偵查終結後,將林光華與鄉公所秘書林全明、鄉代會主席郭茂良等11人提起公訴。一二審法院審理後,林光華均遭重判有期徒刑15年。另外監察院也彈劾林光華,懲戒法院也在日前將他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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