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埔鹽鄉家具工廠大火。(圖/資料照)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縣埔鹽鄉一名黃姓婦人在住家後方,燃燒雜草、乾枯樹枝,風勢助長下,火星飄落到鄰近的鐵皮家具工廠,引發火警,遭業者求償858萬元。彰化地院審結,黃婦被判處2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並認為原告違法在農地設立工廠、消防設備不足,應負20%過失責任,判賠153萬2440元。全案可上訴。
這起案件發生於2019年10月20日中午12時35分,埔鹽鄉埔打路一間鐵皮木材家具工廠發生火警,警消獲報後,出動大量人車前往救援,發現木材鐵皮工廠起火燃燒,竄出濃濃黑煙,經消防人員搶救後,所幸當時沒有人員傷亡,去年5月間,彰化地院審結,黃婦依涉及失火燒毀現未有人所在地之他人所有建築物,判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
施姓業者向黃婦求償858萬元,並主張,他損失145萬5444元的木材原料、398萬8000元機械設備遭損毀,還需支出清除火場、修復監視設備、電線管路、消防設備、堆高機52萬元等費用,並受有6個月無法營業之損失180萬元,向黃婦夫妻求償總計858萬5458元。
黃婦庭訊時供稱,他與被告林男是夫妻,並非僱傭關係,案發當天丈夫出外登山健行,沒有理由負帶賠償責任。而且該家具工廠為農牧用地,不得為工廠使用,也未合法申請工廠登記,何來受有停業損失180萬元;此外,該家具工廠為金屬烤漆浪板,不會因火星飄落燃燒,且廠內未依法應配置滅火器、消防栓,機械設備、原料、管線都非新品,應計算折舊。
法官審理認為,被告黃婦違法在室外燃燒雜草樹枝,導致火星飄散至家具工廠,又因家具工廠未完全密閉且開口處堆積木屑粉塵,火星引燃木屑粉塵後延燒至建物內部易燃隔間,又因沒有適當的室內消防栓降低溫度,導致本件火災燒毀建物內原告之財物,原告未依消防法規設置室內消防栓,對本件火災損失之擴大,有因果關係。
因此本件火災被告黃寶珍應負80%之責任、原告應負20%之與有過失責任,經過失相抵後,原告得請求被告黃負賠償的金額應為153萬2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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