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手摸女性友人的後頸部遭判刑。(示意圖/取自pakutaso)
記者劉人豪/台中報導
29歲趙姓男子,去年與朋友聚會的時候,伸手摸了女性友人的後頸部,女子提告性騷擾後,趙辯稱沒有印象,不過女子提出雙方對質的影片,趙在影片中回應女子說有摸,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性騷擾罪判趙男拘役40日。
趙男在2021年9月7日於租屋處和朋友聚會,趁機用手女性友人後頸部,女子感到不舒服報警提告。趙男則表示記憶中沒有這件事否認犯行,不過女子則說除了摸後頸部知外,趙男在同年9月3日、9月6日都還有摸她手臂,甚至還有在她店內阻擋通道不讓她離去的行為。
女子提供雙方的對質影片,當她問「站在我後面時你是不是有碰我脖子」,趙男回答「有」。且趙男在自白書中,有向女子表達歉意還說摸她身體是出於私慾。
檢方認為雙方僅是一般朋友關係,並非熟識,各自另有交往對象,更應謹守分際,趙男利用與友人聚會,趁女子不及抗拒之際,以手觸女子後頸部,已逾越正常社交禮儀之範疇,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罪,依性騷擾罪嫌起訴趙男。
法院審酌,女性後頸部一般皆為頭髮或衣著覆蓋遮隱之處,甚至觸摸後頸部之動作,不乏在男女間之親密行為中,被作為帶有性含意、性暗示之挑逗、調戲舉動,認為趙男以手觸摸女子後頸部,已逾越正常社交禮儀之範疇,且女子表示不希望讓趙男有僥倖心態,沒有和解意願,審理後台中地方法院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判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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