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廠長在慢車道跑步被撞,法院認為雙方應各負50%責任(資料照/記者黃孟珍翻攝)
記者劉人豪/苗栗報導
在塑膠工廠擔任副廠長的51歲翁男,在頭份大橋慢跑時被未滿18歲的無照何姓少年騎車撞飛,導致骨折、視力聽力受損,翁男向少年及其父母求償1372萬。法院審理認為,翁男動能力減損比例為75%,且違規在慢車道上跑步需負50%責任,請求的精神慰撫金過高,扣除已領的強制險給付,法官判何男賠386萬822元,雙方皆已上訴。
翁男指出,他在2018年9月11日在頭份大橋慢跑時,被無照的何男騎車撞飛,導致他右腳骨折、頭部受傷骨折、右手肘擦傷;並衍生兩眼視野缺損及複視、左右側聽力損傷、認知功能障礙、右側脛骨開放性骨折、術後合併右踝關節緊縮的勞動能力損害。於是控告何男賠償看護費用、勞動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共1372萬5871元。
何男表示,頭份大橋有人行道,翁男依規定應行走於人行道上,若翁男行走於人行道上並無撞擊可能,故翁男夜間違規於車道上慢跑,就本件車禍之發生與有過失,且翁男目前仍擔任公司副廠長,從事文書工作,薪資並無明顯減少,顯見癒後良好。
法官調查,翁男事故後從事單純的文書工作,車禍前後實際薪資落差僅2250元,是其工作表現能力雖有下降,但仍有一定工作能力。且翁男一開始說是在人行道慢跑,後來又改稱是在慢車道上跑步,認為若翁男於人行道慢跑,於車道直行的機車豈可能從後方碰撞,認為本件車禍雙方各負擔50%過失責任。
勞動力減損部分,醫院鑑定認為永久失能達91%,不過翁男在審問時應對不成問題,且對於自己與有過失責任部分陳述,懂得避重就輕,訊問時認知清楚,可見翁男認知功能障礙逐步改善中,並非不可回復,車禍前後薪資落差僅2250元,堪認翁男勞動能力減損比例應為75%。
法院審酌,綜上所述及前揭不爭執事項之損害項目及金額,翁男得請求868萬2523元,雙方應各負擔50%過失責任,何男應連帶負擔賠償金額應為一半的434萬1262元,再扣除已領的強制險給付48萬440元,苗栗地方法院判何男應賠償翁男386萬822元,雙方都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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