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開車接送「詐騙集團車手」,一二審全部判無罪。(示意圖/記者劉維榛攝)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曾姓男子與一名林姓詐騙集團車手互為朋友,2020年12月林男在一次行騙後突然打電話給他,拜託他開車來接送並順便一起去吃飯,他拗不過對方點頭同意,不料因此捲入詐騙案,被檢方依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起訴。高雄地院一審認為,曾男是在林男行騙後才去接送,事前對犯罪完全不知情,審酌後判處曾男無罪,高雄高分院二審維持無罪判決。
根據判決書指出,林男2020年12月加入詐騙集團任職車手,同年12月24日加入集團的一場詐騙行動,在高雄市十全二路一輛機車上取走受害人放置的帳戶資料、金飾等物品,將金飾交予同夥後,又到九如二路某郵局取出受害人帳戶中的存款。
林男將贓款繳回集團後,由於集團沒有其他指示,於是拜託曾男開車來接他,曾男拗不過他就答應來接人。檢方破獲詐騙事件後,認為曾男涉嫌接送車手,依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起訴曾男。
▲曾男表示,他是朋友情誼才開車去載人,並沒有要幫忙林男做詐騙工作或協助藏匿。(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曾男出庭時供稱,他知道林男在詐欺集團當車手,但是那一天林男說已經下班了,工作已經結束但沒有辦法回家,他基於朋友情誼才開車去載人,並順便一起吃晚餐,並沒有要幫忙對方做詐騙工作或協助藏匿。
林男出庭時也說,他確實有告訴曾男,他在詐欺集團「做偏的」,但沒有進一步透露工作內容,當初行騙前也沒有通知曾男或請對方來載,是他做工作結束後才請曾男接受。「他一開始還不願意,說車子沒有油了,我跟他說如果他不來載,我也是叫計程車,不如我拿給計程車的錢幫他加油,再一起去吃飯,他才來載我。」
高雄地院一審認為,曾男是在林男犯罪結束(已完成犯罪行為)後,才開車去接送對方離開,過程中並未提供林男任何助力,為事後幫忙行為,與詐欺、洗錢等罪構成要件不符,且曾男事前也不知道林男是去犯罪,審酌後認定罪證不足,判處曾男無罪釋放。
檢方不服上訴二審,高分院二審合議庭審理後,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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