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手尾錢」與丈夫爭執竟攜女投海 母親判刑13年定讞

▲▼女童。(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母親想不開攜女兒投海,女兒不幸溺斃。(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中市陳姓女子因遺失婆婆留下的「手尾錢」,而與丈夫發生口角。陳女想不開,竟帶著未滿3歲的女兒離家,到苗栗縣通霄鎮海邊投海,陳女幸運獲救,但女兒卻溺斃。一二審均將陳女判刑13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0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去年1月下旬,陳女(31歲)因遺失婆婆留下的「手尾錢」,而與丁姓丈夫發生口角。2人冷戰多日後,陳女氣不過,竟帶著當時未滿3歲的女兒外出,並將手機關機。第二日將近中午左右,母女來到苗栗縣通霄鎮白沙屯附近海岸邊,陳女一時想不開竟帶著女兒走進海中。

2人均被海浪捲倒,最後被推送回海邊,女童因此溺水窒息。但陳女見狀,只將女兒抱回堤防附近某涼亭內,但未予以急救或向旁人求援。一直到下午4點多,陳女才將手機開機,並傳訊息給丈夫說女兒已死亡,同時表示自己「也快不行了」。丈夫緊急報警,並在晚間8點多趕到現場,陳女被緊急送醫救回一命,但女童卻回天乏術。檢方偵辦後,依照「家暴殺人」罪嫌,對陳女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陳女否認犯案,辯稱女童當時走進海水裡不慎絆倒,陳女為了拉起女童也被絆倒,喝了不少海水後陷入短暫昏迷;另外又說自己精神狀況不佳,才會延誤送醫,應該成立過失致死罪。但法院認為,陳女剝奪女兒的性命,嚴重違背《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少生存權之意旨,犯後又對案發過程避重就輕;但考量丈夫已經原諒,因此一二審法院均判刑13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0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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