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黨籍苗栗縣長候選人鍾東錦被提民事當選無效之訴,過去確實有當選人因樁腳賄選與公職擦肩而過。(圖/翻攝鍾東錦臉書)
記者黃宥寧/綜合報導
苗栗縣長鍾東錦於就職前被苗檢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鍾認為檢方「再次淪為特定政黨服務的工具,完全喪失司法機關應有的獨立性」,苗檢強調,民事當選無效訴訟與刑事賄選訴訟是2件事,陳姓被告偵查中提到交付賄款給丘姓被告時,確實有提到是為鍾東錦拉票。苗栗地檢署更以先前的判決為佐證,對鍾東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並強調確有當選人因樁腳賄選遭法院判決當選無效,並不限於一定要本人賄選。
苗檢舉例說,貨運公司司機開車過程不小心撞到人,這家公司老闆不會被用過失傷害起訴,因為車子不是他開的;但在民事責任上,該貨運公司必須要依民法188條規定「負連帶責任」,因此在當選無效訴訟裡面也是如此。
苗檢襄閱進一步解釋,這是民事程序,在一個刑事程序裡面,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檢方蒐集相關證據,將涉案陳姓等3人起訴,鍾姓當選人雖未認定有涉案,但照民事程序得依法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根據苗檢參照高等法院108年度選上字第24號、108年度選上字第2號判決,發現有數位當選人因樁腳賄選遭判當選無效,其中兩名候選人也並未直接參與賄選。
公職夢碎名單:
一、2018年以最高票當選苗栗縣苗栗市第四選區市民代表當選人古文欽(無黨籍),被查獲透過樁腳,以每票500元向39名選民賄選,苗院依選罷法判處古徒刑2年,緩刑3年;民事部分,苗院一審判決當選無效,古上訴辯稱自己是該選區最高票當選,縱使扣除行賄票數,仍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但台中高分院認,選罷法原訂「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早在2007年就刪除,駁回上訴,維持當選無效判決,全案確定。
二、2018年金門縣金城鎮鎮民代表當選人張含麗,被查獲委由王姓親戚出面以1票3000元向6名選民行賄,張辯稱自己並未賄選,只是將競選文宣品交給王,由其自主決定如何宣傳、推廣,法院認為選罷法所指的「當選人」,不以當選人本身自為者為限,如當選人對其親友、或競選團隊成員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屬當選人之共同賄選行為,而2019年金門高分院,維持當選無效判決,全案確定。
三、2018年新北市坪林區坪林里里長陳進來(無黨籍)以487票連任,被查出於選前透過傅姓女婿以1票5000元向6選民買票,傅姓女婿雖強調岳父不知情,是基於「孝心」才買票,陳也否認知悉買票,2019年高院仍認陳對於傅男買票一事事先知情且同意,維持陳當選無效。
四、前宜蘭縣南澳鄉民代表廖俊傑因競選總正、副總幹事及陳姓員工,涉以1票2000元進行賄選,被起訴,廖一、二審遭判4年,但高院更一審逆轉改判無罪,廖無罪定讞,但民庭認,替廖助選的4人遭法院判刑,於選舉中有違反選罷法賄選行為,這4人是廖男信賴及倚重才替其助選的人,因此廖必須負責,當選無效定讞。
若未來法院認同檢方參照,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人有同法第99條第1項行為,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且多數法院均認為此處「當選人」不以當選人本身自為者為限,如當選人對其親友、或競選團隊成員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屬當選人之共同賄選行為,鍾東錦的縣長職務恐怕仍有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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