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要林益世繳400萬罰緩 起因是12年前隱匿6300萬財產

▲林益世。(資料照/記者邱中岳攝)

▲林益世。(資料照/記者邱中岳攝)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2010年任立委期間涉嫌收賄6300萬卻未據實申報財產,被監察院依法裁罰400萬,林提告請求撤銷,但今年6月30日被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監察院今(21日)發布第194期廉政專刊,確定林益世得繳400萬元罰鍰。

根據最新一期廉政專刊的財產申報,在「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罰鍰處分案件確定名單」欄中,林益世被列為受處分人,原因是林於2010年12月30日的財產申報未據實申報本人現金1筆。監察院也寫明,「經核受處分人所述申報不實之理由,不足採信,應認定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而罰鍰金額為400萬元。

回顧事件,林益世2010年擔任第7屆立委時,收受爐渣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等多筆款項,卻未於2010年和2011年依法據實申報財產,反交給母親沈若蘭、妻子彭愛佳保管或租用銀行保管箱藏匿,直至2012年6月26日他向當時最高檢察署特偵組自首,整起事件才被揭發。

監察院認為,林益世2次未據實申報財產,依《財產申報法》各裁罰400萬元罰鍰。林益世不服,分別對這2次裁罰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主張自己並非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僅構成情節較輕的違章情形,依法可處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而非故意隱匿行為的罰鍰上限400萬元。

林益世2011年未申報部分已敗訴;而審理2010年未申報部分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林益世將這筆鉅款交給母親及妻子保管、藏放,違反當時擔任立委有據實申報財產、以供人民檢驗的義務,監察院裁處法定最高罰鍰額度400萬元,於法有據,判林敗訴。林後續上訴到最高法院,但於今年6月30日被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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