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歲鄭姓女子無醫師資格,卻在淡水住家以儀器替客人去除雷射,更導致女客人燙傷。(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31歲鄭姓女子沒醫師資格,卻於新北淡水住家以雷射機器替王姓男客人、彭姓女客人除刺青,豈料她因雷射強度及時間控制不當,導致彭女右上臂及右前臂受有2度至深2度燙傷,彭女憤而報警提告。偵查時,鄭女稱「儀器是美白非雷射」士林地檢署偵結,依違反醫師法、過失傷害罪建請法院從一重論處。
長相亮麗的彭女在IG上看到鄭女除刺青成果照,心動預約,並先後在2021年11月9日、25日、同年12月19日支付18500元費用。
起訴指出,鄭女竟使用來源不明含有lidocaine、prilocaine、tetracaine等成分麻醉藥物,塗抹在要去除刺青皮膚部位,過程更因雷射強度及時間控制部當,導致彭女右上臂、有前臂共1.5%體表面積受有2度至深2度燙傷(傷及表皮層真皮深層,會留下疤痕)。
鄭女挨告後,坦承有收費,卻強調沒有雷射除刺青,只是利用儀器以乳液替彭女進行美白;但王姓男客人出庭指出,他2021年11月初至今年1月底,前後花24390元讓鄭女以雷射方式去除刺青。
檢方經函詢食藥署、衛服部及皮膚科醫學會,確定去除刺青常以奈秒或皮秒2種短脈衝雷射,而鄭女使用麻醉藥物為醫師處方藥品,且使用含有lidocaine、prilocaine等成分藥品進行麻醉,均屬醫師法所規範醫療行為。
偵查時,檢察官為減少雙方訟累,安排鄭女與彭女調解,雙方也以24萬成立調解;根據彭女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皮膚燙傷診斷證明等,認鄭女犯醫師法第28條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過失傷害罪,建請法院從一重論處,並審酌鄭女犯後否認犯行,毫無悔悟之意,從重量刑,並將已收取款項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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