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案件的辯護律師須協助被告在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中,篩選不適格、不適任的候選國民法官。(圖/視覺中國)
《國民法官法》即將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辯護律師不論是在一般刑事訴訟程序,或在《國民法官法》的案件審理程序中,都是為了實現《憲法》第16條所保障刑事被告的訴訟權,透過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使刑事被告可以享有充分的防禦權,並由辯護律師協助被告充分發揮防禦權的功能。
又因為《國民法官法》的刑事案件在程序上與一般刑事訴訟程序,進行方式有些不同,辯護律師於受任處理《國民法官法》案件辯護時,必須要有哪些認識,攸關辯護律師是否能為被告進行「實質有效辯護」。
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
依《國民法官法》第27條規定,國民法官的產生,其選任程序是由法院、檢察官與辯護人等三方進行,由法院依職權或經當事人聲請後決定是否不選任特定的候選國民法官。特別注意的是,依《國民法官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雙方各得以「不附理由」的方式,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的候選國民法官,但最多限定「4人」。
做為《國民法官法》案件的辯護律師,需要特別注意《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的相關規定。依《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辯護人會與法院、檢察官就「對候選國民法官詢問事項及詢問方式」進行充分討論,因此辯護人須要在該程序中,協助被告透過對候選國民法官詢問內容確認「候選國民法官是否具備《國民法官法》12條第1項所定資格」、「候選國民法官是否構成《國民法官法》第13條至第15條所定情形」或「候選國民法官是否在選任程序中有違反《國民法官法》第26條第4項規定」等情況。
此外,辯護人也要透過該程序,確認特定候選國民法官是否對於事實的判斷可以公正、客觀、沒有偏見,協助被告善用《國民法官法》第28條第1項運用「不附理由」方式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的權利,俾利獲得公平受審的權利。
開庭陳述以白話方式
原則上,依《國民法官法》第66條的規定,審判長會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向國民法官逐步說明審判期日訴訟程序進行的方式、自身權限與義務、刑事審判的相關基本原則、被告被起訴罪名的構成要件及相關法令的解釋方法等事項,且國民法官對於上述事項如有疑惑時,可以隨時請求審判長進行釋疑。
實際上不論是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都歷經數年的法學教育及實務訓練,對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爭點,以及不同學說、實務見解無不了然於胸,因此在正式開庭時,往往會用「特定專有名詞」,例如證據能力、證明力等,簡潔扼要的說明主張內容。而對於參與審判程序僅有短短數日的國民法官,一個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與事實上的爭點非常多,國民法官實際上會因為《國民法官法》「案件集中審理」的特色下,難以在每次產生疑惑時,精準詢問審判長特定名詞的內涵、法律解釋方法、或是可能涉及的法律上爭議的認定方法。
國民法官只能透過審、檢、辯三方的說明,以達到快速了解、掌握檢辯雙方的爭執重點,並進一步用自己的生命、生活經驗,逐一就各項客觀證據綜合判斷、協助法院還原事實真相。因此辯護人須要在訴訟審理過程中,盡可能就己方重要爭執的事項,先行將平常業務慣用的法律上專有名詞,以淺顯易懂、白話的方式,使國民法官可以了解辯護人為被告所擬定的答辯內容,俾利於對刑事被告行為是否不法、有無罪責等事項的判斷。
適用《國民法官法》案件,由於有國民法官一同參與刑事程序,且與職業法官一同對被告為有罪、無罪及科刑事項的認定,因此受任《國民法官法》案件的辯護人,有別於一般刑事訴訟程序,辯護人須協助被告在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中,篩選不適格、不適任的候選國民法官。
另外,辯護人在訴訟審理過程中,也需要特別注意以淺顯易懂、白話的方式,使國民法官可以了解辯護人為自己的刑事被告所擬定的答辯內容,方能為被告進行「實質有效辯護」,進而實現《憲法》第16條對刑事被告所保障的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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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劉和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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