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承收錢接受性招待 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涉貪羈押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2022年3月接獲台南市政府經發局長陳凱凌涉嫌貪污之情資,地檢署立即分案,由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偵辦,並於12月21日上午前往陳凱凌住處傳喚,並搜6處所,查扣現金共30萬元及工程公司名片等證物,全案經檢察官聲押,台南地院23日凌晨裁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劉香君指出,台南地檢署就被告陳凱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聲請羈押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諭知被告應予羈押,並予禁止接見、通信。

▲台南市政府經發局長陳凱凌涉嫌貪污案,被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台南市調查處傳喚搜索,查扣現金等證物,經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禁止通信獲准。(圖/記者林悅翻攝)

▲台南市政府經發局長陳凱凌涉嫌貪污案,被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台南市調查處傳喚搜索,查扣現金等證物,經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禁止通信獲准。(圖/記者林悅翻攝)

檢察官羈押聲請書犯罪事實受現金部分:訊據被告承認犯行,且有羈押聲請書犯罪事實所示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疑重大。羈押聲請書犯罪事實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部分:訊據被告承認犯行,且有羈押聲請書犯罪事實所示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犯刑法第134條、第339條第2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詐欺得利罪嫌疑重大。

法官裁定羈押之原因及理由為,被告所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

被告於法院始承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詐欺得利犯行、仍否認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犯行,被告於法院承認之犯行避重就輕,仍有諸多細節待與證人證述勾稽比對釐清,其否認部分,亦有待調查釐清,被告與相關證人關係匪淺,如容任被告交保在外,被告前往勾串證人或共犯,或湮滅檢察官礙於人力尚未查獲的證據,即甚有可能,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

法官認為被告所為難認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足以確保追訴、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再參酌被告本案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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