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師補習班狂摸鳥!1年猥褻國小男童182次 他高中作業揭悲慘經歷

▲▼ 哭泣,悲傷,男童。(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一名補習班老師猥褻國小男童,二審法官認定他犯182罪,判有期徒刑3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翁子皓/台北報導

東部地區一名郭姓補習班老師為了滿足私慾,竟對當時就讀國小5、6年級的輔導班學生小正(化名),以每周3次的頻率,在補習班的茶水間、櫃台、教室內,猥褻小正的下體,被一審法官依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猥褻之行為,共195罪, 共處有期徒刑3年6月。二審法官則改認定為182罪,處有期徒刑3年。

就讀高中的小正為繳交學校作業,寫下從前自身經歷交給老師,他表示2016、2017年自己就讀國小5、6年級時,遭受補習班郭姓男老師以每周3次的頻率猥褻,小正國小6年級畢業時,向父母表示想換補習班後才結束,而此後小正也將這件事隱藏在心中。

直到2020年11月升上高中後,在學校要求的作業中寫下這段不堪的往事,才被老師發現而通報追查。小正表示,自己國小時因功課不好常被打,也為了趕上進度到補習班補課,沒想到郭男趁著2人獨處時對他伸狼爪,他因為對方是老師而不敢反抗。

郭男供稱自己沒有猥褻小正,但測謊未通過,法院也認為小正所述情節與本能反應並非憑空杜撰,若不是親身經歷、不可能前後記憶與具體描述皆一致,且雙方並無仇怨,小正沒有誣陷的動機。

一審法官認為,郭男從從2016年3月1日起到2017年5月31日為止,共計猥褻小正195次,他與小正為補習班師生關係,為人師表但竟罔顧倫理,對未滿14歲男子進行猥褻,造成其身心靈與人格發展的影響,又否認犯行,依對未滿14歲男子為猥褻行為,共195罪,各判有期徒刑7個月,合併應執行3年6月。

二審法官則認為,2016年3月分郭男仍未到職,因此郭男的猥褻時間應從2016年4月1日開始算,所以猥褻行為只有182罪,而不是一審認定的195罪,因此改判有期徒刑3年,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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