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營建蘇姓女特助涉嫌擄人強拍裸照,二審改判華盛與蘇女應給付300萬元。(圖/資料照)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華盛營建工程公司承攬台中鐵路高架捷運化工程,2015年間因工程延宕要被開罰,華盛營造的蘇姓女特助竟為此唆使黑道,將鐵改局(現為鐵道局)的一名女官員擄走,並且強拍裸照恐嚇「不要多管閒事」,被判刑2年6月定讞。民事部分,被害人向蘇及華盛求償1000萬元,一審判賠600萬元,蘇及華盛需付4成即240萬元;雙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認蘇犯行明確,提高參與責任至5成,改判應給付30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華盛公司於2012年6月得標承攬台中鐵路高架捷運化工程531標工程,包括松竹站、太原站、精武站、五權站及大慶站車站等5個車站,但因工班不足等原因施工延宕,無法在合約時間內完成。由於華盛公司董事長蘇姓女特助與台鐵中工處長交好,中工處長表示不予開罰,但鐵改局的鄭姓主任則主張要依法對華盛開罰。
為避免受罰,2015年4月間蘇姓女特助透過新竹建商盧銀龍找人跟監鄭女,企圖拍到她蹺班,或是可以栽贓婚外情的事證,但發現對方其實未婚後,曖昧對象也已喪偶,沒有道德責任可以譴責,便在同年7月27日指示同夥,將鄭強押到新竹縣竹東火葬場工寮強拍裸照,恐嚇「叫妳好好工作,不要多管閒事」、「報警就把裸照PO上網」。
鄭表示,自己為保護國家利益依法開罰,卻遭蘇女等人綁架拍裸照,造成自己身心受創,對蘇女、華盛求償精神撫慰金1000萬元;蘇女妨害自由部分,刑事判刑2年6月確定。
蘇女否認參與綁架拍裸照、恐嚇一事,無實際妨害自由行為,華盛公司則認為蘇的所作所為與在公司的職務無關,連帶對華盛求償無依據,求償金額過高。
法院審酌,依據刑事相關判決,蘇女受僱華盛,為避免其受罰,而有動機蒐集鄭的不利證據,且蘇也會不定時打電話給同夥,確認是否認真監看鄭,足認蘇確為實際主導監看、偷拍之人,且因無法得手,才指示用更激烈手段綁架拍裸照,要逼鄭離職。
一審認為,蘇指示綁架鄭,企圖影響公共工程執行,顯目無法紀、加害程度重大,造成鄭尊嚴貶損、身心俱創,認定蘇侵害隱私、自由權部分,應給付600萬元,而華盛公司也需負連帶給付責任,蘇身為主導者,指示其餘5人綁走鄭,蘇、5名共犯各應負40%、60%責任,但由於鄭女遲未對其餘5名共犯求償,請求權已逾2年時效而消滅,因此判蘇與華盛連帶賠償鄭240萬元。
被害女主管、蘇女及華盛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蘇女犯行明確,而她受僱華盛公司,華盛需負連帶給付責任,故蘇女、華盛應負擔50%之賠償義務,始為公平適當,改判賠600萬元的5成,即為300萬元,盧等5人則負擔剩餘50%之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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