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貪官3年索賄414萬 廠商被迫做假帳行賄下場曝

▲▼法官,司法,法槌,法律。(圖/pixabay)

▲前高雄公車處技正因索賄414萬元遭判刑定讞已入監。(示意圖/pixabay)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前高雄市車處技正翁進裕利用承辦採購機會,從2011年到2013年間,向9家廠商索取現金、禮券、筆電等賄賂,總不法所得超過414萬元,被法院依貪污等罪判刑10年,褫奪公權5年確定後,其中1家廠商負責人和承辦員為了從公司拿錢做假帳,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台北地檢署考量犯案情節,26日處分2人都緩起訴。

根據確定判決,翁進裕2010年底開始在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擔任技正,2011年起,負責承辦「公車監視錄影系統修復及定期保養」、「採購低地板大客車」、「車動態資訊系統維運案」等標案,卻多次以「上面要打點」、「之前的廠商都會有回饋」等理由,向先後9家廠商索賄。

由於翁進裕行徑過於囂張,廉政署南調組獲報展開監聽跟監,2013年6月28日晚上,趁翁收賄時當場人贓俱獲,並查扣裝有1萬元的信封,總計翁進裕3年間獲得現金賄賂以及2台筆電、3支hTC手機,還有賣場禮券等共計不法利益414萬5093元,翁進裕遭起訴後自白犯罪,並繳回部分所得,高雄地院1審重判徒刑16年,二審改判10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至於涉嫌行賄的廠商都獲得檢察官職權不起訴,僅有1家參與2次太陽能圓筒式站牌標案的業者,因為要擠出約18萬元的現金以及購買紅酒禮盒,在公司帳冊上動手腳,被另案依《商業會計法》移轉由台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考量相關犯罪原由以及情節後,決定給予涉案公司孫姓負責人、黃姓承辦人員都緩起訴處分,條件式個要繳庫10萬元、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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