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女餐廳打工5個月,遭雇主猥褻30次。(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翁子皓/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范姓男子在台北開餐廳,他2013年1月至5月間雇用當時15歲的少女小花(化名)兼職打工,不料,他卻在同年2月到5月間藉口要採購食材,載小花到某河濱公園停車場猥褻10次,之後又在餐廳猥褻小花20次。台北地院近日審結,法官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猥褻罪,判處范男有期徒刑2年,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小花2013年時年僅15歲,她在當年1到5月時到台北某餐廳打工。孰料,范姓餐廳老闆竟以採購食材的名義,開車載小花到某河濱公園停車場,趁四下無人之際,在車內親吻小花、撫摸小花的身體、強拉小花的手去摸自己下體,共計10次,之後又在餐廳廚房,親吻、撫摸小花,共計20次,讓小花飽受驚嚇與煎熬。
小花成年前往心理諮商,被判定因曾遭范男猥褻心理有創傷,因此對異性產生普遍畏懼與不信任感、社交焦慮、創傷記憶侵入、出現在創傷場景相關惡夢等情緒。
法官認為,范男明知小花未成年,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年紀甚輕,竟未克制己身情慾,對小花猥褻30次,影響小花身心、人格發展,考量范男坦承犯行,雖有意和解,但雙方因就道歉內容有所歧異,故未能達成和解,因此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共判處范男有期徒刑2年,可易科罰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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