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勇操演」役男剩13天退伍遭砲管重擊亡 連長獲緩起訴

▲▼屏東三軍聯訓基地今(21日)進行基地訓練的裝甲564旅士兵,當時有2人負責CM11戰車保養,不料過程中疑似操作不慎,2名士官兵遭戰車砲管撞擊,釀成2人受傷,全姓士兵送醫畫面。(圖/民眾提供)

▲上圖為全姓士兵送醫畫面。(圖/民眾提供)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地檢署偵辦今年7月21日陸軍第八軍團裝甲第五六四旅進行「聯勇操演」時,發生全姓二兵遭戰車砲管重擊死亡案,日前偵結,檢方認定胡姓連長未依規定使軍事訓練役人員執行需具證照或簽證之勤務,涉過失致死罪,然考量胡連長係一時失慮且已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經被害人家屬同意而予以緩起訴處分,以勵自新。

緩起訴處分書表示,陸軍第八軍團裝甲第五六四旅於7月21日,在屏東縣恆春鎮三軍聯訓基地進行「聯勇操演」,當日上午8時10分許執行「主官裝備檢查暨妥善率鑑定」,時任該旅聯兵三營戰二連胡姓上尉連長,明知軍事訓練役人員不可執行需具證照或簽證之勤務,仍指派軍事訓練役人員全姓二兵等人從事鑑定前之戰車保養工作。

過程中車號軍9-20349號戰車因砲塔電源異常,致砲管瞬時大幅度作動上仰,全某背部遭砲尾環配重盤重壓並卡住,雖經在場同僚協力將他脫困並送醫急救,仍於同日21時22分許,因肺臟撕裂傷、氣血胸等死亡。

承辦檢察官深入追查,認胡姓連長明知軍事訓練役人員不可執行需具證照或簽證之勤務,全姓二兵為軍事訓練役人員,僅具步槍兵專長合格簽證,竟仍核定全某執行協助鑑定勤務,致全某因上開意外而死亡,顯有過失。惟慮及胡某無前科,且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被害人家屬並同意該署予以被告緩起訴處分,被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以啟自新。

屏東地檢署表示,該署於案發後妥速釐清事故發生原因及責任歸屬,並充分傾聽被害人家屬意見,督請軍方積極檢討本案相關疏失,避免類似悲劇重演,以保障未來國軍弟兄生命、身體之安全,並確保國防演訓之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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