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鄭采勻(原名鄭家純)告《鏡週刊》求償60萬元,先前到台北地院出庭淚灑法庭約5分鐘,合議庭今判她敗訴。(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鏡週刊》去年跟拍報導「雞排妹」鄭采勻夜會1名保時捷男在高檔飯店過夜,雞排妹認為內容不實、害她被誤認成小三而遭網友辱罵,告《鏡週刊》求償精神慰撫60萬元,出庭時更一度哽咽約5分鐘,泣訴報導內容「搬弄是非」,台北地院審結,今判雞排妹敗訴,可上訴。
合議庭今上午11點準時宣判,雞排妹飛奔衝進法庭,仍因晚了約1分鐘而撲空,經記者告知她被判敗訴的結果,雞排妹婉拒受訪回應。
本案源於《鏡週刊》去年(2021年)7月18日,報導跟拍雞排妹鄭采勻(原名鄭家純)夜會1名保時捷男,2人在北市1家高檔國際飯店地下停車場手牽手,雞排妹還對保時捷男親暱掐臀,過了1夜,保時捷男送雞排妹到新北市1家醫美診所,深夜再接雞排妹回飯店,報導並指保時捷男的未婚妻受訪,稱雞排妹介入而使婚約告吹。
雞排妹指稱報導內容不實,並PO出保時捷男未婚妻傳給她的道歉聲明,批《鏡週刊》事前沒查證、事後沒還原真相,害她被誤認成小三、飽受網友辱罵「妓女」、「垃圾母豬」等語,她告涉及人身攻擊的網友,有30多人證稱看《鏡週刊》報導才留言罵她,因而提起本案,向發行《鏡週刊》的精鏡傳媒公司求償精神慰撫60萬元。
《鏡週刊》委任律師抗辯雞排妹是公眾人物,感情生活受關注、具有公益性,本案拍照地點都在公共場所,沒侵犯隱私也不構成非法蒐集使用個資,至於網友看完報導的留言評論,應自負言責而非轉嫁《鏡週刊》。
雞排妹怒批《鏡週刊》「躲在了解真相的大旗後面,實行搬弄是非的惡行」,她並淚灑法庭約5分鐘,泣訴《鏡週刊》報導團隊糾葛她10年,以前她沒錢請律師,也沒勇氣提告,本案每次開庭她都親自到場,希望為自己多做一點事,但願結果順利,一切都不是白費。
本案報導還衍生雞排妹侵犯著作財產權的插曲,《鏡週刊》發現,雞排妹將本案刊出的1張跟拍照片格放,上傳IG要粉絲猜猜她包包露出的面膜是什麼品牌,《鏡週刊》提告主張遭盜圖打廣告,要求雞排妹賠償10萬元與公開道歉,一審北院判雞排妹須賠償1萬5000元,上訴二審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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